张艺谋讨薪案终审落判 比一审少收千万元
张艺谋(资料图)
京华时报讯 昨天(4月7日)上午,导演张艺谋起诉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公司)“讨薪”案终审落判,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新画面公司1253万余元已给付张艺谋,其仅需向张艺谋支付余款246万余元。
张艺谋在一审时起诉称,2009年他与新画面公司、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签订了《协定备忘录》,合作拍摄《三枪拍案惊奇》(以下简称《三枪》),并约定影片在内地的全部发行收入,减去新画面公司的宣传发行费后,由三方均分,每方应分得至少1500万元。但张艺谋表示,新画面公司拿到全部票房收入后,并没有向其分成。
新画面公司一审开庭时表示,已分13次向张艺谋的妻子支付了1253万余元分成款,并代为缴纳了税款,故公司没有欠张艺谋任何款项,并提供了13张汇款凭证予以证明。
张艺谋认可这笔钱,但称这是对方支付的其他影片的导演费,和《三枪》的拍摄分成无关。
去年9月15日,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新画面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汇款给张艺谋的1253万余元是《三枪》分红,故判决新画面公司支付张艺谋1500万《三枪》票房分成,同时承担诉讼费11万余元。
新画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今年1月11日,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中,新画面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该公司在2005年1月10日的500余万元银行取款记录及记账凭证、收入凭单等,以证明《英雄》《十面埋伏》等影片的报酬已经支付给张艺谋。因此该公司支付给张艺谋的1253万余元并非是其前几部影片的报酬,正是《三枪》的票房分成。
张艺谋方则表示,2005年1月10日当天张艺谋本人并不在京,而是在云南参加电影的开机仪式。新画面公司并不能证明把这500多万的现金交付给了张艺谋本人,收款人栏中并没有张艺谋的签字,该笔资金的去向并不明确。此外,此次主张的仅是部分报酬,目前张艺谋与新画面公司合作的七部电影,被拖欠的总报酬应为税后2700多万。
昨天,市三中院公开宣判,认为双方对1253万余元已经给付并无异议,但张艺谋表示这笔钱是其他影片的报酬款。电影《三枪》的上映时间为2009年10月,而这笔款项开始给付的时间是2010年4月,时间上较为接近和合理。新画面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也显示,在2005年1月,新画面公司支取现金给付张艺谋片酬的行为可以确认,因此此次争议的款项可以认定属《三枪》的分成款。对张艺谋所称仍欠其他片酬的事实,二审法院不予具体审查,如果仍有争议,双方均可另行主张。
最终,三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画面公司给付张艺谋分成款余款246万余元,驳回张艺谋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