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中文名裁定出炉!2017年《中国好声音》还能顺利出现在浙江卫视吗?
据腾讯娱乐独家获得的消息,倍受瞩目的《中国好声音》之争昨天(2月27日)有了突破性进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在经过多轮听证之后,于香港时间2月27日下午做出最终裁决,裁定包括《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属于原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所有,由于此前荷兰Talpa公司已经通过协议将《中国好声音》授权给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此番仲裁也就意味着,《中国好声音》的所有知识产权已经全部归属唐德影视。
今日(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也似乎间接印证了这一消息。公告称: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唐德影视,证券代码:300426)于2017年2月28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并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
裁决表明此前一直声称拥有这一节目名称的灿星公司方面被宣告并不拥有这一权利,至此,持续数月之久的《中国好声音》名称之争尘埃落定。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在裁决中裁定:
仲裁庭裁定 Talpa 赢得授权协议中定义的所有知识产权专属性权利。包括︰
1、本地的名称权,包括“the Voice of China”,拼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和汉字“中国好声音”;
2、原始标记和当地标识;
3、由制作公司和播出平台的关联公司等所不适当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和易混淆相似的商标;
4、音频和视觉剪辑素材、制作完成剧集、宣传促销材料、录音的现场表演和从事先系列的"中国好声音"中获取的音视频素材;
5、微信和微博帐户以及苹果的应用程序;
6、网站域名:”www.chvoice.com”;
作为一档全球知名的歌唱类真人秀节目,由荷兰Talpa公司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国好声音》(英文名《The Voice of China》)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通过模式授权的方式引入中国,至2015年已经成功在浙江卫视播出了4季。
2016年1月8日,因为合作中存在问题,TALPA公司与灿星公司的合作终止,Talpa公司随后将这档节目的知识产权授予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但是,灿星公司却声称保留制作“原创”《中国好声音》的权利,并且始终没有停止在全国各地举行所谓“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海选。
荷兰Talpa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15日针对灿星公司的关联方星空华文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临时禁令。1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发布临时禁令,要求星空华文和梦响强音及其关联方不得使用和Talpa公司的知识产权可能产生混淆的元素等,包括但不限于节目模式、节目名称及节目标识。与此同时,Talpa公司也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
但是,香港高等法院的这项禁令却并没有得到灿星方面的尊重和执行,从2016年1月底至2016年6月,灿星方面始终没有停止宣传和制作新一季的《中国好声音》,在其节目的多个海选现场,有关“The Voice of China”、“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中国好声音手持话筒的V型标识等多项知识产权不断地被违法使用。因此,荷兰Talpa公司于2016年3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了灿星公司的关联方梦想强音公司。
鉴于灿星方面筹备的节目当时正处于全国海选阶段,并将于当年6月开始录制,拟于2016年7月正式播出,为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更多侵害,获得荷兰Talpa公司全面授权的唐德影视于2016年6月初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诉前保全的申请。
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禁止灿星方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全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在灿星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公开听证的基础上,于2016年7月4日针对灿星公司等机构提出的复议申请做出裁决:维持该院此前于6月20日就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做出的(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
在同一时间段内,荷兰Talpa公司在香港的法律维权行动也在进行。2016年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也应荷兰Talpa公司的请求做出部分仲裁,确认并维护了荷兰Talpa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包含本地节目名称(“The Voice of China-Zhong Guo Hao Sheng Yin”)和本地节目标识、节目官方微信账号、微博账号、网站在内的多项知识产权都明确地裁定为属于荷兰Talpa公司(在其双方英文合同中以汉语拼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标识的本地节目名称和含有中文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的本地节目标识都被仲裁庭裁定为荷兰方面所有)。但是仲裁庭也声明,对于双方合约中约定的本地节目名称“Zhong Guo Hao Sheng Yin”是否就是中文中的“中国好声音”要进行听证后才能做出最终的裁决。
如今,在经过8个多月的等待后,香港仲裁庭终于对“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的中文名称归属问题做出了最终的裁定。至此,《中国好声音》的所有知识产权全部清晰归属于Talpa公司和唐德影视。
另据了解,唐德影视已经于2016年6月23日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状告灿星等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1亿元。唐德影视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停止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标识,在媒体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
尽管2016年7月4日以后,灿星方面已经遵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前禁令改变了自己的所谓“原创节目”的名称,但随着香港仲裁庭的裁决生效,国内两起相关的诉讼也将陆续开庭,灿星方面将为自己在2016年7月之前长达半年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