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济南 陈丹丹与程克南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举办结婚仪式。举办结婚仪式前,经媒人陈国政手原告给被告彩礼款共计19000元。
现原告{程0X}要求被告陈丹丹予以返还,本院酌定被告陈丹丹向原告{程0X}返还彩礼款13000元。被告的陪嫁品有:海尔牌双桶洗衣机一台、大理石木制餐桌一套(含木制椅子六把)、木制洗脸盆架一个、铁衣架一个、木制鞋柜一个、皮箱两个(内装有:床罩一套、单子八条、夏凉被一条,毛巾被一条,羽绒服二件、保暖衣一件、现金170元)、太空被二条、床罩一套、十四条被子的被里、被面,均在原告家。
举办结婚仪式时,被告带到原告家的陪嫁品属其个人财产,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的其它陪嫁品,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0元,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丹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0X}返还彩礼款13000元。二、原告{程0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陈丹丹返还陪嫁品海尔牌双桶洗衣机一台、大理石木制餐桌一套(含木制椅子六把)、木制洗脸盆架一个,铁衣架一个、木制鞋柜一个、皮箱两个(内装有:床罩一套、单子八条、夏凉被一条、毛巾被一条、羽绒服二件、保暖衣一件、现金170元)、太空被二条、床罩一套、十四条被子的被里、被面。
三、驳回原、被告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负担188元。 宣判后,陈丹丹不服,向本院上诉称,我们双方关系不能继续下去的原因在{程0X},他对我打骂虐待,我无法在他家继续呆下去,无奈离开,回到娘家。
{程0X}总共给我拿来9000元彩礼,不是19000元,另外,我从娘家陪嫁的物品还有压箱钱5000元、金耳环、金项链、十二条单子、两套床罩以及太空被两条、保暖衣三件、毛巾被五条、毛毯四条等物品,一审法院未做详细调查,就草率进行了现场勘验,所认定的物品数额与我陪嫁的东西不符,证人陈国政与我家有矛盾,关系不和睦所作证言不能采信,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程0X}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结果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