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奕诉前夫及媒体二审开庭 两被告均否认侵权黄奕诉前夫及媒体二审开庭 两被告均否认侵权

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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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4年11月,演员黄奕在某媒体看到两篇转载了黄毅清微博的文章后,认为这两篇文章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后黄奕将某媒体和前夫黄毅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黄奕诉讼请求,黄奕不服上诉. 昨日,演员黄奕诉某媒体和前夫黄毅清侵犯名誉权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审理.黄奕(右)及其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昨日,黄奕起诉前夫及某媒体侵犯名誉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开庭审理.黄奕本人到庭,称黄毅清对其攻击没有停止.黄毅清代理律师则表示,涉诉报道内容与黄毅清无关,

2014年11月,演员黄奕在某媒体看到两篇转载了黄毅清微博的文章后,认为这两篇文章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后黄奕将某媒体和前夫黄毅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黄奕诉讼请求,黄奕不服上诉。

昨日,演员黄奕诉某媒体和前夫黄毅清侵犯名誉权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审理。黄奕(右)及其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昨日,黄奕起诉前夫及某媒体侵犯名誉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开庭审理。黄奕本人到庭,称黄毅清对其攻击没有停止。黄毅清代理律师则表示,涉诉报道内容与黄毅清无关,黄毅清微博也不存在诽谤和侮辱。

黄奕起诉一审被驳 涉诉文章已删

演员黄奕诉称,其与黄毅清原为夫妻,2014年10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11月,黄奕发现某媒体发布了两篇涉及自己的文章,全文转载了黄毅清微博所发布的博文,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起诉至法院索赔。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媒体发布的两篇涉案文章均系转载,标题中的内容亦来源于文章之中,不能认定被告媒体对该转载文章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不宜认定为侵权。被告媒体在收到黄奕诉状后及时将涉诉两篇文章删除,已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黄奕作为公众人物,其应当对公众、媒体的评论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媒体所转载的涉案文章内容,被认定为已侵害其名誉权。黄奕要求被告媒体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此外,黄奕已就黄毅清的微博内容是否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另案起诉,本案中涉及的文章,并非被告黄毅清所撰写,黄奕要求被告黄毅清就涉案两篇文章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12月27日,西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奕诉讼请求。黄奕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审开庭黄奕现身 索赔并要求道歉

昨日下午2时许,黄奕及其代理律师现身二中院;黄毅清则由代理律师出庭应诉。黄奕方全程多由代理律师发言,偶尔与其低声交流。

黄奕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媒体和黄毅清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的显著位置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媒体在其下辖网站首页位置,黄毅清在其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向黄奕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媒体和黄毅清向黄奕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5万元。

“黄奕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媒体坚称涉案文章系转载且已删除,表示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将可能对黄奕造成精神损害的几率降到最低,在主观上没有对原告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黄毅清代理律师则认为,涉诉报道内容与黄毅清无关,“黄毅清无法左右媒体如何撰写报道”。

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黄奕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当天未进行宣判,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 庭审交锋

黄奕:影响和损害仍在持续

庭审中,黄奕方提供新的证据,并认为黄毅清所发布的三条微博与涉案文章有关,另有三篇微博,虽与文章无关,同样造成侵权。“黄奕作为演员,工作是参与影视片和广告,但黄毅清的大肆诽谤后,这些工作基本为零,并且现在影响和损害仍在持续。”

“从14年到现在,这个案子还在持续发酵,包括黄毅清对我的攻击没有停止过,他的用词任何一个普通女人都无法接受”,在做最后陈述时,黄奕声音哽咽,表示事发至今四年时间,黄毅清对其人格造成了莫大的侮辱。“我坚持到庭是因为相信法律,是为了我女儿,想等女儿长大了告诉她,妈妈没有做过那样的事情。”

被告律师:黄毅清发微博表达郁闷心情

黄毅清代理律师回应称,另外的三条微博与本案没有关系,并已进行删除。“这些微博是因为黄奕不让女儿与其父亲见面,黄毅清心情郁闷进行的表达,不存在诽谤和侮辱。”

就黄奕的最后陈述,黄毅清代理律师回应称:“我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黄毅清如果做错了,该承担的应该承担,不是的也不能莫须有的强加。双方毕竟曾是夫妻,我们也不希望造成这样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