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诉翟建 杨金柱律师一评徐万年诉郑州二七区政府关闭煤矿案
河南省法院系统近年来暴露的冤案错案不断,如赵作海案、天价过路费案。杨金柱几年前在河南省高院担任了一起贪污案件的申诉辩护人,河南省高院审监庭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检察院派员出庭,使这起18年前的冤案得以宣告无罪。徐万年诉郑州市二七区政府关闭煤矿行政诉讼案是杨金柱在河南省办理的第二起案件。
杨金柱通过案卷材料得出以下结论:涉案的行政机关完全没有"依法行政"、该案一审法院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也完全没有"依法办案"!
对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在程序上无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作出枉法裁判,杨金柱剖析如下:
一、一审法院明知"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没有获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前身是六证齐全的年产6万吨的郑州市梨园河煤矿二矿。2005年根据国家煤炭政策进行资源整合,四个投资人出资设立"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将原矿改造成为年产30万吨的煤矿,属于技术改造煤矿。
该案被告二七区政府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有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组证据第30页)。该证据证实: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8月18日预先核准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06年2月18日。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明知"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没有获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一审法院明知拟设立中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有四个出资人
该案被告二七区政府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有一份《合作组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协议书》(第三组证据第48--52页)。该证据证实:拟设立中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有四个出资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梨园河煤矿二矿、李娜、徐长荣。
此外,该案被告二七区政府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有三份公证书,分别证明二七区政府将[2011]第01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决定书》送达了三个出资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梨园河煤矿二矿、李娜。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明知拟设立中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有四个出资人。
三、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他三个出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州市二七区政府[2011]第01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闭煤矿决定书》涉及到四个出资人,即涉及到四个利害关系人。徐万年系原郑州市梨园河煤矿二矿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四个出资人中的一个。徐万年向一审法院对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以后,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他三个出资人(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杨金柱感到特别纳闷的是:本案一审法院不仅没有依法通知其他三个出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且断然拒绝了李娜、徐长荣要求参加诉讼的合法要求。
四、郑州中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对该案作出八字批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郑州中院应当执行卢展工书记的八字批示,"依法依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