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1.1”案致3名消防员牺牲的纵火嫌犯被判执行死刑
萧山“1.1”放火案救援现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成公司)包装仓库员工。2012年12月,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仓库班长等人产生怨愤,遂决定放火报复。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李丽娟穿着男式棉衣,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到达友成公司。为躲避公司大门监控,李丽娟从公司西南侧翻墙进入,通过二号厂房西侧楼梯门进入该厂房二层的包装仓库后使用打火机引燃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确认点燃后迅速逃离。
火灾发生后,紧邻包装仓库的车间员工首先发现并立即报警,但因厂房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致友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火灾扑救中,3名消防官兵牺牲,另有数名消防战士不同程度受伤。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丽娟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浙江高院委托杭州中院对李丽娟放火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李丽娟的上诉,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娟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认为,李丽娟为泄私愤,明知仓库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仍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同时造成3名消防官兵牺牲、3名消防战士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李丽娟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丽娟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