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久什么人 原告人陈永久、张春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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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山东省枣庄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枣庄市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山东省枣庄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建军,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故意杀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久、张春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作出(2015)枣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告人王◑◑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疑女友陈某乙与他人约会并进行手机定位跟踪,2014年10月12日8时许,在陈某乙租住的枣庄市薛城区凯润花园小区2号楼东单元2804房间内二人发生争吵,恼怒中,王◑◑用手掐压陈某乙的颈部约五分钟,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王◑◑告知父母,其父王某甲电话报警并带其投案。

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审开庭审理时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1)王某甲证实,其系王◑◑之父,王◑◑平时性格内向,近期与女友陈某乙闹僵并提出分手,他在案发前一天晚上9点左右对陈某乙的手机进行了定位。案发当天王◑◑回家后跪在地上告知其掐死了陈某乙,其就用对象的手机报警,后来公安人员把其和王◑◑带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与王某甲的证言相符。

(2)黄某证实,其系陈某乙在凯润花园小区2号楼2804室的舍友,案发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物业人员打电话让其回宿舍开门,其才知道陈某乙出事了。

2014年10月12日17时许,公安机关组织黄某对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黄某辨认后确认,陈某乙男友系其中第10号照片上的男子(即王◑◑)。

(3)孙某证实,其系陈某乙在凯润花园小区2号楼2804室的舍友,2014年10月11日晚上9点左右,其回到宿舍时陈某乙的卧室没有上锁。晚上10点左右,听到陈某乙接了一个电话,应该是她男朋友王◑◑打的,二人在电话里争吵。

听陈某乙说二人谈了半年左右,最近王◑◑不相信她,总是翻她手机,且经常吵架。2014年10月12日早上8点半左右,其听到陈某乙的卧室门有开关声,8点50分,其上班时看到陈某乙卧室门还没锁。证人鲍某的证言与孙某的证言相符。

2014年10月12日17时许,公安机关组织孙某对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孙某辨认后确认,陈某乙男友系其中第10号照片上的男子(即王◑◑)。

2014年10月12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组织鲍某对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本文书还有4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