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生被带走 被告人陈建生犯贪污罪一案

20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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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陈建生,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2196804020857,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泌阳县赊

被告人陈建生,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2196804020857,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泌阳县赊湾乡王庄村委团支部书记,住泌阳县赊湾乡王庄村委小庄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10月2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生犯贪污罪,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建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人陈建生在任泌阳县赊湾乡王庄村委干部期间,负责对该村委小庄村、后楼等五个村组退耕还林土地的丈量工作。在丈量后经核对多丈量退耕还林土地10.1亩,陈建生将多丈量出的土地用陈xx和王xx的名字上报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自2003年始六年共领取国家退耕还林款13938元据为己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向泌阳县检察院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持有的以陈xx、王xx名义获取的退耕还林款银行兑付存折复印件,证人范xx、陈xx、王xx证言;被告人陈建生身份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生在协助国家政府机关做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赃款,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建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