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 药家鑫自首情节得到认定
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 药家鑫自首情节得到认定
本网原创
贺桐
西部网讯 4月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说,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说,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说,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