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坚判决 双流县委原书记高志坚被控受贿案开审 择期宣判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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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5年10月28日9时,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志坚被控受贿一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高志坚及其辩护

2015年10月28日9时,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志坚被控受贿一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高志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自贡市委中心组成员30余人旁听了庭审,现场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因涉嫌犯受贿罪,高志坚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2015年7月1日,本案由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志坚利用担任邛崃市市长、邛崃市市委书记和双流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刘春明、张成松、孙良贵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万元、美金390.8万元、港币355万元、欧元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12万元的黄金8公斤、价值港币86.658万元的黄金2公斤、价值人民币102万元的钻石一枚,共计折合人民币5449万余元。

经过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高志坚被控受贿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志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志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志坚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者 杨国庆 黄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