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黑社会】山东省济南市黑社会十二年逍遥法外
1999年8月17日晨,我与妻子锻炼身体回家,走到二七新村一区临街的一个狭窄过道口,因居民孔令吉占据此道口修理自行车营业,牛尚凡摆了一张圆桌喝茶,使本来就狭窄的街道更窄了,我建议他们不要这样做。孔令吉及其儿子孔德杰不仅不听,被判刑后假释的孔德杰反而对我武力相加,用一把大搬子打我。
尚凡的徒弟)、刘建强(强强)、宝宝、小刚、小新、亮亮、李伟、毛同心等人(这些人系济南黑社会头子李平美的手下)来到我就餐的饭店,声称今天就是为了牛尚凡和孔令吉的事找我的。说话间,他们手持长刀、匕首、大号管钳子、铁棍、铁锹等凶器蜂拥而上,将我往死里砍杀,当即我就摔倒在地。
我的头部及额头被长刀砍伤,伤口长达11cm,深至骨髓,头骨凹陷,左背部被罪犯郑宇凯用匕首捅透,深至胸腔,造成开放性血气胸,肺部和胸腔都积满血液,CT诊断结论显示:左肺组织挫伤,约流血2000CC左右,相当于我全身血液的二分之一,我昏迷长达6个多小时才苏醒(有诊断证明)。造成我至今呼吸困难,疼痛难忍。
另外,我的妻子在保护我时,一条价值1800余元的金项链也被这些黑社会抢走了。
我于1999年9月1日出院后,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二七新村派出所所长叶朝洪告诉我,犯罪嫌疑人都跑了,而且这些人的名字都是小名,我们也找不到。
后来,我多次将案情简介及对犯罪嫌疑人的举报信递交给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二七新村派出所、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济南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
因为老是没有结果,所以我于2000年3月8日去了公安部信访局举报,但是没有想到被蹲守在那里的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的民警逮住,他们六七个人强行要将我拽到车上,我不上去。其中一个叫王仁军的民警(在济南市公安局信访处工作)使劲踹我的左腿膝关节(后经医生诊断,我的左腿膝关节内侧韧带撕裂致伤,木板外固定),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轻伤。
上车后,这个王仁军(音)民警一连打了我5、6个耳光,嘴里还不停的骂我(当时在场的还有济南市公安局办公室周主任、市中公安分局信访科的刘国庚科长、市中公安分局法制科王兴华科长、市中公安分局督察邹泉等人),并且将我和妻子扣押在他们的住处长达一夜。第二天,由四位民警从北京将我与妻子押回济南。
这些本应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民警察,没有时间和能力寻找犯罪嫌疑人,甚至于连犯罪嫌疑人的名字都没有能力侦查清楚,却有能力到北京蹲点抓我这个实在没有办法才走**途径的守法公民。
如果说1999年8月18日被一群黑社会砍伤,是身体上被砍的体无完肤;那么这次受伤,是我的心灵被捅得千创百孔,因为这是我最信任的人民警察对我施以暴力。而且我没有走错路,没有做错事,我到公安部信访局举报黑社会,我没有一点错。我是在自己的国土上,给自己的公安部反映情况,这是我的权力,是我对公安部的信任,我何错之有?
我被济南市公安局信访处的干警打了,他打坏的不只是我的膝关节内侧韧带,他打坏的是警民关系,打坏的是人民对警察的信任和尊重!
我在家休养了两个多月,才能下地走路,但是还是走不稳。一直到2000年5月份,我刚刚走稳,又去公安部**。我这次是抱着死在公安部**的决心去的,士可杀,不可辱,这次他们再打我或者抓我,我就一头撞死在他们的车上。
这次他们没有抓我,我如实的向公安部信访局的领导反映了情况。
回来后郑宇凯就被逮捕了,而其他同案犯都没有抓。在其他同案犯没有被抓住,仅郑宇凯一人被抓,犯罪事实还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被告人郑宇凯就被判刑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我要求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但是,办案民警说不知道名,找不到人,没有办法抓人。
后来,我就自己调查,我查到那个外号叫强强的人的真实姓名叫刘建强(此人之前因流氓和盗窃犯罪被判刑7年),我又查到他的具体住址,然后我就向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二七新村派出所、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济南市人大、山东省人大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这些线索。
到2003年8月4日,距离案发已经4年了,刘建强才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然后又说他是主动投案自首,对其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
大家注意了,两个被抓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一判一缓,没有实际意义。
郑宇凯在伤害我案之前,就曾经将一个受害人的眼睛给抠出来了,造成此人眼睛失明。这样的重罪,市中区法院将他的同伙判刑,而他却逃脱了法律制裁。
郑宇凯在伤害我案之后,又因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劳教所劳教。
劳教释放后,大约又于2007年7月杀死一名受害人,但是,现在他仍然在社会上逍遥。
我一个平民百姓都能查到犯罪嫌疑人的地址,而吃着纳税人俸禄的公安干警却连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也查不到,而且刘建强还曾经有过犯罪记录,这样有案底的人公安本来应该是最容易抓的,但是却抓不住。这说明什么问题?
在逃了四年的被告人刘建强在不供认同案犯的真实姓名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情况下,市中区人民法院最后竟然以“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从轻处罚。
所谓被告人“积极赔偿”我的经济损失7000元之事,完全是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判长***飞炮制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强迫我同意被告人刘建强赔偿我7000元经济损失。
三、一个重伤伤残,经过四次鉴定,全部是将重伤做成轻伤了
事发后,我的伤情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诊断:头顶前方有一长11cm头皮裂口,深及骨膜;背部左侧有一1.5cm裂口,深及胸腔,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左);左肺组织挫伤;失血量达到2000cc左右,并且休克6个多小时;脉率增高至118次/分;背部、腿部皮下淤血超过全身体表面积50%。
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这六处伤中有一处就构成重伤,我已经有六处了,应该是铁定的重伤。但是,结果怎么样呢?还是做成了轻伤。
我一共做了四次法医鉴定。第一次损伤检验鉴定书是通过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法医姜良豹做的,伤情是轻伤,复核人是王军政、李克安。
第二次损伤检验鉴定书是通过济南市公安局的复核,鉴定人法医李大军、马胜利、李克安做的,伤情是轻伤(偏重)(1999年12月28日)。
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注意,李克安是制作原鉴定书的复核人,在第二次检验鉴定中本来应该回避,但是他没有回避。这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冒着这么大的风险来做一个伪证呢?是他不懂吗?还是另有隐情?
第三次我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做损伤检验鉴定,但是却**由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出了一份“卜宪光损伤会诊意见”,伤情仍然是轻伤(2000年4月14日)。
第四次损伤检验鉴定书是通过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的,伤情还是轻伤(重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根据刑法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四次损伤检验鉴定,不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而且第三份“卜宪光损伤会诊意见”说的是有医院专家参预鉴定,但是,鉴定书上没有医院鉴定专家签名,更没有加盖医院公章,只盖了一个济南市公安局的公章,程序上完全违法。并且所有的鉴定都没有通知受害人到场。
我国《刑法》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对犯有本罪的,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要判三到七年。
而这些人都争先恐后的给我鉴定为轻伤,最多的也就是轻伤(重型),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就是这么个轻伤(重型),济南市中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只是提到一个轻伤,“重型”就给省略了。济南市中区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是这样做的,去掉了“重型”两字。
这是什么原因?是他们工作如此整齐划一的疏忽吗?还是认为这都一样,有没有“重型”都无关紧要?
后来,我才知道,从案件一发生,就有一支黑手在操纵本案,这支黑手就是这伙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
四、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永青就是这伙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
从案发至今已经十二年多了,我都在不间断地向济南市中区公安分局、二七派出所、济南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举报本案“在逃”的涉黑犯罪嫌疑人。
2006年2月22日,中央***召开了全国打黑除恶的电视电话会议后,我终于看到了希望。2006年3月3日、4月25日,我以书面形式分别将本案的举报材料**送到二七派出所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要求抓捕这些“在逃涉黑犯罪嫌疑人——宝宝、小刚、小新、亮亮”,和雇凶伤人的孔令吉、牛尚凡等人。
2006年8月29日、30日,我分别又到济南市公安局信访处和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因当天是“局长接访日”)**举报。
2006年9月8日下午4时许,我**来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派出所举报,要求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当我与郑所长交谈时,他接到一个电话后,二七派出所的景(音)教导员进入办公室,我就听见其对景(音)教导员说:“谭永青来电话了”!
结果,我的案子就又被无限期的推迟。
这里我要隆重的介绍一下本案子的幕后终极黑手——谭永青,1999年8月18日,案发时是济南市人大常务副主任,原市委副***,原济南市常务副***,他与这些伤害我的黑社会老大李平美交情极深。而打我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是李平美的手下。
关于李平美的情况,从百度上一查“济南黑社会李平美”就全部知道了。他不单单是济南环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总,他还是济南市最大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头子,他这个犯罪集团在济南市最著名,集团同伙中有的犯有重大刑事案件,多年来一直被人掩盖,如果有关部门调查这个黑社会犯罪集团的罪行,请与我联系。
大家都知道,做保护伞是有利益的,保护者与被保护者是一个利益链;徇私枉法也是有利益的,没有利益谁去冒着风险枉法?
果然,主办此案的济南市市中区公、检、法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得到了提升,其中负责本案的侦查人员——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刑警二中队的李跃武提升到二七派出所任副所长;市中区检察院代理检查员秦会仁提升为主任检察员;尤其是市中区法院主审刘建强案件的法官***飞提升速度之快,简直可以用坐直升机来形容:***飞把刘建强故意伤害我一案的判决书刚给我,我就听其办公室的同事说现在***飞已经高升到审判监督庭任庭长。
与他们的升官相反,我这个**了十二年多的受害人,反而经常被人监视、跟踪、窃听、威胁。我的人身安全甚至于一家老小的人身安全都没有安全感。
2007年6月20日至8月29日期间,我又分别到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济南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信访处**举报。但是,结果还是照旧。
2009年9月22日上午,公安部山东接访组、山东省公安厅毕副厅长、山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田局长接访了我,毕厅长肯定了我的合理请求,并且让我在当地等待事情的解决。但是,我耐心的等待了两年时间,也没有等到任何结果,甚至都没有人过问我的情况。
2010年3月18日,我到当地二七派出所给邵所长递交了一份**材料,邵所长明确告诉我,起诉意见书上在逃的“宝宝”等4人是小名,查不到。
2010年4月28日,有一个叫周富山(外号叫周八,家住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小区)黑恶势力中的人到我家告诉我,说他与济南市市中区刑警队的关系很好,非让我委托他来处理这个案子。我不同意,他就威胁我。
2010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二七派出所一姓阮的民警电话告知我,邵所长要和我谈话。第二天,邵所长告知我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不到,也不能让教唆人孔令吉、牛尚凡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只能给上级写报告补偿我一两万元钱。当时阮民警也在场。我就不知道,这一两万元钱究竟是谁补偿给我的?我明确告诉对方:我不会收这样不明不白的钱。
2011年7月9日,二七派出所的邵所长又给我打电话,说今天他值班,让我过去谈谈。见面后他告诉我说:“我给上级写个申请,能给你三万元”。我说:“这三万块钱到底是什么钱?即使赔,也应该是雇凶伤人的孔令吉和牛尚凡赔偿我,也不能让上级赔偿”。他说:“那不行”!他还威胁我说:对**者是要劳教的!
我就纳闷了,如果对**者劳教,还设信访**干什么?***还制订《信访条例》干什么?还设置“国家信访局”干什么?
信访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目的是下情上达,给受害的人民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提供一条渠道和桥梁。
我今**十二年,虽然问题没有解决,但是我一直坚持**,原因就是我始终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失去对党和政府以及法律的信任,我还用**吗?我自己伸张正义不就行了吗!
我相信党和政府,但是,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是怎么对待我的呢?前边讲过,我的伤情有六处构成重伤,而济南市的公安和法院四次给我做成了轻伤或者轻伤(重型)。到了市中区公安分局,我的轻伤(重型)又变成治安案件了,请看图8中圈起来的部分,这是市中区公安分局2005年7月16日对我的答复意见书,圈起来的的部分写得非常清楚:“治安案件”。
治安案件是什么概念?是说郑宇凯一伙黑社会当初把我打成的是轻微伤。
一起严重的重伤案件,经过济南市公检法个别干警这么一处理,就演变成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了。再过几年,估计该说成是我打人家了,黑社会人员成了受害人了。
从1999年8月18日案发至今,历经12年多,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二七派出所所长已经换了四任,在逃犯罪嫌疑人仍然没有归案。我已经**了几百次,但是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我还要**到何时,才能抓捕这伙有保护伞的涉黑犯罪嫌疑人?漫漫**路,我还要走多少年?
我50岁时因为一句公益话被济南黑社会打成重伤,因为我是火车司机,工作性质特殊,身体受到重伤,留有严重的后遗症,不能坚持工作,被迫内退,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减少几千元。
因为**十二年没有结果,十二年不上班,我的退休金每月比同龄人低1000多元。
这些年**,我贴钱受委屈,光是费用也有七八万元钱,我自己从一个50岁的中年人,变成了一个62岁的老人,两鬓斑白,目光呆滞,脾气怪异,性格变态。这一切都是济南黑社会和黑社会的保护伞所造成的。但是,济南市为什么会有黑社会和黑社会的保护伞呢?为什么受害人十二年的举报,黑社会及其保护伞仍然打不掉?
不单单如此,我和我的家人还经常被人监视、跟踪、威胁,我和我的家人手机还经常被人窃听,这是什么原因?难道中国没有法律了,没有公理了,没有正义了,没有**了?
黑社会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黑社会与公检法中的保护伞勾结起来,而在本案中,济南市公检法中的个别保护伞就是在谭永青和李平美的操纵下,保护黑社会,压制受害人,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