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清宜与被告刘国辉、谢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洪◑◑与被告刘◑◑、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洪◑◑特别授权代理人向仲元,刘◑◑特别授权代理人韩柯、一般授权代理人曹念,谢◑◑特别授权代理人干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诉称,2010年12月31日,刘◑◑、谢◑◑与洪◑◑签订《欠款归还协议书》,确认刘◑◑欠洪◑◑借款2000万元,并约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归还。协议同时约定,若到期未归还上述借款,则按0.8‰的日利率向洪◑◑支付损失赔偿金,且需按不低于本息总额5%的金额向洪◑◑赔偿其他损失。同日,双方更换手续,由刘◑◑向洪◑◑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刘◑◑仅归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其余部分至今未还。据此,洪◑◑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刘◑◑归还洪◑◑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从2011年4月1日起每日按0.8‰向洪◑◑支付损失赔偿金,直至本金付清时止,同时按本息总额的5%赔偿洪◑◑的其他损失;谢◑◑对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谢◑◑辩称,其与洪◑◑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以及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关系,洪◑◑从未借款给刘◑◑;洪◑◑称刘◑◑已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该主张不是事实,因为该款项是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昌志能公司)、刘◑◑履行其与成都冠城投资股份***(以下简称冠城公司)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所归还冠城公司的借款;洪◑◑所称的《欠款归还协议书》及借条,是其利用刘◑◑希望实现西昌志能公司重组的迫切心情,胁迫刘◑◑、谢◑◑签订的,不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刘◑◑、谢◑◑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洪◑◑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8日,成都青羊可达房屋开发***的董事会成员洪◑◑等五人召开董事会会议。会后形成决议,决定设立冠城公司,并由洪◑◑负责具体事宜。冠城公司设立后,洪◑◑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8年11月6日,西昌志能公司因缴纳采矿权价款资金不足,与刘◑◑、冠城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协议》,约定西昌志能公司向冠城公司借款730万元,由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还款期限为2008年11月25日。协议同时约定,西昌志能公司同意按资金占用时间及市场利率向冠城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果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西昌志能公司、刘◑◑同意按不低于本息总额的10%对冠城公司进……(本文书还有5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