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懿与妻子离婚 男子与妻离婚22年仍共同生活 刺死妻子情人获刑5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因与冯某的情感问题长期骚扰、威胁吴国平及其亲友,案发当天又酒后持刀在吴国平家门前滋事,在本案起因上应承担全部责任。在矛盾激化过程中,也系被害人金某先对冯某进行殴打,并致其轻微伤,故金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金某持刀殴打冯某在先,吴国平取刀欲制止应当具有一定的防卫意识。但当金某看到吴国平后,就放开了冯某,未再继续殴打冯某。吴国平当庭虽称金某向其冲过来,并拿刀向其刺划,其后退不了才刺扎了金某一刀,但吴国平身上除手背有轻微擦伤外无其他损伤,而被害人金某身上则有5处锐器伤(1处致命)。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国平是在遭受到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后才实施的刺扎行为,故吴国平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吴国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国平犯罪后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并请求联系急救车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吴国平在亲属的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民事调解并获得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但根据吴国平犯罪的性质、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孔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