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教育局孟晖 武汉市教育局发文规范培训机构 不得称为“×××分校”
日前,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市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称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武汉市教育局对教育培训机构跨区设立教学点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跨区设立教学点:经审批机关正式批准设立时间不少于3年(自取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最近2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办学许可证年检为合格等次;拟设立的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办学基本条件、师资队伍资质等符合相关规定。
通知还强调,教育培训机构跨区设立的教学点不是独立法人,其办学活动由设立教学点的教育培训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禁止教育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等名义,在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或条件的机构中设立教学点;禁止教育培训机构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和挂靠的形式设立教学点。
此外,各区应规范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对经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教学点名称,一般应为“教育培训机构全称 ×××教学点”,不得称为“×××分校”“×××校区”或随意简化名称。(记者 董园园 通讯员 邹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