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店烧炭自杀家属状告酒店索赔

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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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汉坤)儿子在酒店房间内烧炭自杀身亡,父亲因此迁怒于酒店的管理不善,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65万元。一审宣判后,死者的父亲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案件的二审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2014年7月13日下午2时许,阿嘉被发现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商务酒店的房间内,以烧炭的方式自杀身亡。

对于儿子的死亡,阿嘉的父亲何某认为顺德某商务酒店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据阿嘉的亲属称,阿嘉本来是当地一家塑料公司的业务员,在事发前几天,已经出现了自杀的念头。2014年7月12日中午,阿嘉入住某商务酒店416房后,他向妻子发了一条要寻短见的手机短信,他的家属知道后通过阿嘉的小汽车的定位记录,找到了停在该酒店门口的车辆。

阿嘉的家属称,当天下午4时许,他们来到酒店,向工作人员询问阿嘉是否入住该酒店,但工作人员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阿嘉的家人提供其入住的信息。而据阿嘉的家属表示,他们继续询问了附近的所有酒店,但均一无所获。次日早上9时,阿嘉的家属带齐了户口本等证件,再次到该商务酒店询问阿嘉是否入住,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酒店登记表及住宿系统未有显示阿嘉的实名入住信息。

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几个小时后,工作人员在打扫房间时,发现阿嘉已经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阿嘉的父亲一纸诉状,将该商务酒店告上了法庭,认为该酒店违反公安部有关实名登记的规定,造成家人未能及时寻获阿嘉,且故意隐瞒其入住信息,导致死亡事件发生。阿嘉家人在此事中的损失共计93万余元,应由某商务酒店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共计65万余元。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该商务酒店的确为阿嘉提供了单独房间,确保阿嘉不受外来打扰或外来侵害。阿嘉以自杀行为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其自身具有完全过错。酒店经营者对入住者在其私人临时场所的行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

法院同时指出,该酒店的住宿系统及登记表未记录阿嘉的入住信息,确实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虽然该行为与阿嘉自杀不具有关联性,但却能够为挽回阿嘉生命提供一定程度的可能性,因此该酒店仍应承担部分金钱义务,弥补阿嘉亲人精神上的痛苦。据此,顺德法院于去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酒店向阿嘉家属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一审宣判后,阿嘉的家人不服,并提起上诉,案件昨日上午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虽然阿嘉是自杀,但并非不可避免,特别是我们的查询没有得到酒店方面的足够重视。”阿嘉的亲属称,如果酒店方面能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电脑记录就不会查不到。

同时,阿嘉的亲属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理由。他们认为,根据公安部的要求,酒店内是必须安装火警报警器的,一旦出现浓烟时,报警器就应该会被触发从而发出警报。如果酒店的报警器能够正常运作,阿嘉的死亡或许也能避免。

对此,该酒店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其实已经对入住酒店的顾客进行了实名登记并出具了收据,收据上的名字正是阿嘉的名字。他提醒,阿嘉的亲人不要将没有将数据上传到公安部系统和没有进行登记混为一谈。酒店不提供阿嘉的资料,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

对于为何火警报警器不响,酒店方面表示,一来死者自杀所用的炭是无烟木炭,燃烧时不会产生太大的烟雾;二来阿嘉准确的死亡地点其实是位于房间的淋浴间里,因为洗澡经常会出现水蒸气,因此所有的酒店都不会在淋浴间里安装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