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全“拼车”回家 法官传授“秘籍”
春节临近,有人因为火车票“一票难求”、有人为了便捷、也有人希望来一次不无聊的“长途慢游”,纷纷选择“拼车”回家。但“拼车”也存在一些风险,如何规避风险,安全到家,北京西城法院法官近日传授大家“拼车秘籍”。
春运回家的拼车,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非营利拼车,常称“搭便车”“搭顺风车”,多为免费搭乘或者搭乘人与车主分摊油费和过路费。
法官介绍,这种拼车属于“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其也并非合同关系,对当事双方无法律拘束,也不产生债务的法律关系。因此,非营利拼车不属于非法运行。
另一种是营利性拼车,在当事方之间建立拼车合同关系,车主在收回成本的基础上,还收取了其他财产性利益,这种拼车模式则涉嫌非法营运。非法营运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好意搭乘”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施惠人一旦开始施惠行为,就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护义务。如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或车辆有瑕疵,或搭乘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的,可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在仅有搭乘人受伤而没有车外人受伤的情况下,对于搭乘人的赔偿不能使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只能使用车上乘员险。法官指出,通常车上乘员险的保险限额比较低,往往难以满足赔偿需求。
另外,即使驾驶人与搭乘人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划分等问题约定了“拼车协议”,但是,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在拼车过程中,驾驶人应该自己开车。如果搭乘人主动要求开车,应该查看对方的驾驶证,对于没有驾驶证的要坚决拒绝对方开车。如果搭乘人是尚处于实习期的驾驶员,车辆上又没有实习标志,也应该拒绝对方驾驶车辆。
另外,搭乘人要谨慎选择车主,应当对驾驶人的驾龄、驾驶能力等有必要的提前了解。并且,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有所了解,确保出行的车辆安全。搭乘人还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车辆除了交强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车上乘员险等,“拼友”可以根据需要,为自己购买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险。(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卢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