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妓与人品学问无关
作者:田应渊 来源:中国新闻网
嫖妓在很多具有强烈道德感的人眼里似乎是一件罪大恶极的事,当然这些具有道德感的人私底下是不是也去嫖妓是另一回事,这里我不打算讨论双重标准的问题,因为如果讨论,显然意味着我已经认同了某些道德感分子的尺度,而这些尺度我事实上是不认同的。我感兴趣的问题是,嫖妓这个相当私人化的事件,怎么会和很多问题,例如社会问题、破坏婚姻、道德败坏、人品低劣甚至学问糟糕拉扯到一起?因此我想有必要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讨论嫖妓的定义,定义含混通常是我们讨论问题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所谓嫖妓,大约应该是指一次性的、即时性的交易性质(主要是金钱或者某种实物,其它一些看上去似乎也是嫖妓的行为不算,下文将详细分析)的性活动,以区别于“包二奶”的长期性以及“一夜情”的非交易性(这里娼妓这个概念是中性的,不专门提出是因为男嫖女和女嫖男在逻辑上是等值的,为了行文简便本文不特别提出,并不是不重视女权)。并且嫖客与娼妓之间存在一种非一一对应性及随机性,显然,一个嫖客对应多个娼妓,一个娼妓更是对应多个嫖客;而且一个嫖客找到哪个娼妓,或者一个娼妓接某位嫖客,也是相当随机的,这样就和稳定的性伙伴区别开(当然我们不排除有某位嫖客只去找某位娼妓,或者某位娼妓只接某位嫖客,但这些相当少的个案并不影响整体判断)。
相对于固定的性伙伴而言嫖妓有显而易见的不足,例如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有某种危险性(在中国这个娼妓并不合法的国家这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有被抓到的可能,虽然并不判刑只是罚款)、要承受某种道德压力、以及可能会染上某些性传播疾病(除了性病外,艾滋病、肝炎等疾病也不容小视),甚至于在去找那么一些不太“敬业”的娼妓时还要冒着被偷盗、抢劫乃至勒索的危险。那么,在这些不足(有些则是危害)明显存在(嫖客们是明白这一点的)的情况下,人们为什么还要去嫖妓?
人总是有性欲的,而压抑性欲则是有违人性的,没有一个人可以不要这种天性(即使被阉割,性欲也会也以其它曲折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很大程度上这就转化为一种权力,同时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除非一个人主动放弃这个权力,例如投身某种需要禁欲的宗教或者出于某种理想或目的主动禁欲;或者一个人由于犯罪而被剥夺了许多人权,否则人为的压抑他人的性欲显然是不人道的。问题在于,人的性欲总不能随时随地的得到满足——存在两种可能:一、没有固定的性伙伴;二、虽然有固定的性伙伴,但是:1、性伙伴不在身边,2、性伙伴出于某种心理或者生理的原因不能满足其性欲,3、出于某种心理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同性伙伴发生性行为(例如对性伙伴感到厌倦、或者由于某种心理原因不能和某个特定的人发生性行为)。手淫和意淫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显然不是最正当的方式(至少不符合动物本性),而“一夜情”除了自身的魅力因素(否则很难吸引到性对象),也和运气因素有关(要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遇到同样需要的性对象),显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足够的魅力和运气(魅力如何是通过比较出来的,例如漂亮等,如果世界上的人同样漂亮,那么人们或许会认为有知性比较性感、比较有魅力,因此无论如何只有少数人是有魅力的)。那么,这些人应该怎么来解决自己的性欲呢?要他们去强奸?嫖妓虽然不一定是最优选择,但却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如果一个人有稳定而和谐的性生活,那么他显然没有足够的需要去嫖妓。也就是说,一个人之所以去嫖妓,主要的原因是性需要得不到满足。可能有某些人会抬出宋徽宗、明武宗以及清穆宗(也就是同治皇帝)也嫖妓的例子来反驳我,难道,皇帝连三宫六院都不能得到稳定而和谐的性生活?如果这样,还有什么人能得到性满足?应该说,稳定而和谐的性生活重的不是数量而是质量,例如以爱情为基础的性生活可能就更加和谐一些。当然,有某些看上去比较“变态”(这是个很可疑的名词)的家伙可能需要一些比较特别的方式才能得到性欲的满足,例如交换性伴、群交、野合或者SM等,但只要是出于自愿,并且没有侵犯到他人权利,也就没有什么好指责的。
尽管爱情或者某种责任与性欲无关,有爱情或者负责任并不必然等值的意味着满足性欲,但从某种道德感出发来说,不去嫖妓乃是一种对爱情的基本尊重(对于没有爱人的那一部分人则不具有约束力)。因为爱情具有一种强烈的排他性,正是由于被自己的伴侣强烈的吸引,使得人的性欲得到了满足,或者虽然在生理上没有得到满足,却自愿放弃了用其他方式去得到满足的可能(除了嫖妓外,还有一夜情、一脚踏几船或者包二奶等等)。换句话说,不是嫖妓导致了爱情出现问题,而是爱情首先出现了问题才导致了嫖妓(不论是谁应该要负主要责任)。出于道德规范的角度,强迫人因为已经出了问题的爱情而压抑自己的性欲是否人道?礼教规范之所以有问题就在于其强迫愚孝
由于大多数道德规范受限制的条件太多,因此我在这里只用“道德金律”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赵汀阳修改过的道德金律,则是“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尽管我认同赵汀阳在《论可能生活》中的绝大多数论断,但对于这个修正版本我持保留态度。譬如说,一个小孩子显然不希望自己被要求去做很多作业,或者干脆不想做作业;但老师或者家长大概不会根据这个道德金律来减少作业量,或者不布置作业。又或者说,即将分手的情侣一方如果根据这个道德金律来要求对方不要分手,大概也不太行得通。赵汀阳意义上的“人”大约应该是一个具有足够理性和判断能力的人,不过显然,绝大多数人并不具备这个条件)。来讨论这个问题。比较现代的表达方式是,我所不希望你施加于我的事情,同样我也不施加于你。根据这一道德金律的推论是:如果你不希望你的伴侣去嫖妓,那么你也不要去嫖妓(对于没有伴侣的人,这一推论显然就不成立,换句话说,道德金律与他们基本无关)。这是到目前为止对嫖妓行为最严重的质疑,相信很多去嫖妓的人不能同意自己的伴侣也去嫖妓,尽管他们自己已经这样做过并且以后仍然会这样做。这除了说明这些人的爱情或者婚姻早就出了问题之外,更能说明这些人的自私本性(不考虑他人的感受),但这也是个先后问题,不是这些人去嫖妓而导致了他们的自私,而是他们的自私导致了这一行为——显然,对这部分自私的人来说,他们的自私本性即便不通过嫖妓,也会以其它方式表现出来。
尽管由于男女比率的不平衡、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的不平等以及人的种种复杂考虑和难以言说的欲望,社会永远不可能实现两性关系的绝对和谐,但一个良性的社会显然应该提供给大多数人好的生活,包括稳定的性生活(至于和谐与否则是个人的事情)。如果一个社会娼妓发达,这是一个很可怕的信号,怎么会有如此多的人要求助于娼妓才能满足性欲?况且在一个用道德尺度谴责娼妓(正如赵汀阳指出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出卖肉体比出卖灵魂更可耻)和打击嫖妓行为的社会里,为了满足那么一点性欲(有些还不一定能满足),却要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和冒如此大的风险,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去当娼妓、去嫖妓?这表明社会在良性分配社会资源上出了问题,很多人得不到平等的竞争机会,找不到伴侣以至于要去嫖娼;而很多人则因为同样的原因而当娼妓。换句话说,不是嫖妓导致了社会问题,而是社会出了问题才出现嫖妓。社会总是有问题的,因此嫖妓现象总会有,区别在于是否泛滥。如果泛滥,不是道德败坏,而是社会机制出了严重问题。当然,这个问题的另一面是:道德败坏的原因恰恰也是因为社会机制出了严重问题。不过,正如本文一再指出的,需要从发生学角度来看这个导致这个问题的先后逻辑。
有些行为看上去很像嫖妓,但实际上不是。例如在饥荒或食物严重匮乏时出卖肉体换取食物(这是为了维持基本生存);例如通过出卖肉体获取某种特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权色交易);还有某种极端情况,自己嫖妓他人付钱,对娼妓而言这是一种正常交易,但对于当事人不是,在某些情况下这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变种(先用钱买色而已,本质还是权钱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则是两人增进友谊的一种方式,与送礼或者请吃饭没什么本质不同。显然,从事权色交易或者权钱交易的人非常可耻,在道德上他们违背了自己的职业伦理(因此是个道德败坏的人),并且还触犯了法律。但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是嫖妓,应该与这个讨论区别开。
从本文的讨论可以看出,嫖妓是一种目的明确的个人行为。即便与其他人发生比较大的联系,例如自己的伴侣,也只能说明是爱情(或者婚姻)首先出了问题。这与人品或者学问无关。说一个人人品好,往往意味着我们认为此人有正直、善良、负有责任感等优秀品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一个人品好的人只要嫖妓,就必然丧失这些优秀品质(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反例);有那么一些人品不怎么好的人去嫖妓,但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由于去嫖妓,因此他的人品变得更加不好。至于学问,是一种个人在学术上的修养,一个人用哪种方式(只要不是侵犯他人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性欲,似乎与学问也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同样可以举出很多反例,很多大学问家也嫖妓;或者很多人年轻的时候嫖妓,也没有影响到他们后来成为大学问家)。
附记:
本文最初写于去年11月陆德明事件发生之后,最初只是发表于个人博客主页。尽管陆德明事件已经成为过去,但我仍然认为我的这篇文章具有意义,特别是在最近郑家栋事件导致关于儒学的广泛论争之后,当然,要明确指出的是,陆德明事件与郑家栋事件没有太大可比性。本文所试图达到的目的是:通过一种严谨的逻辑态度来讨论问题。我欢迎批评,特别是关于我在知识上的错误以及逻辑推论的不严谨处;但我不接受先验的道德判断施加于我的指责,更加不接受谩骂——至少请这些人耐心的读完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