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膜到底是不是“物质”?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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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南宁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将于今年11月1日进行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树国担任9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索赔的过程中,遭遇了法律瓶颈.<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对此,张树国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给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元.(2005年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处女膜也是"物质"?而且"每个'定价'20

南宁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将于今年11月1日进行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树国担任9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索赔的过程中,遭遇了法律瓶颈。《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对此,张树国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给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元。(2005年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处女膜也是“物质”?而且“每个‘定价’20万元”? 

这种观点,这种比较罕见的赔偿请求,是不是有点荒诞的意味? 

但是,如果你仔细审视、思考一下这些看似有些荒唐的赔偿请求,那么你就会发现在它的背后,根本目的是希望借此推动法条修改,让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与抚慰。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两条规定都是将请求精神赔偿的路径堵死。业界人士认为,这两条司法解释否认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将一个完整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人为割裂开来,限制了公民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使,为全面构建人权保护制度设置了障碍。这样造成了一个非常荒唐的状况: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权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权益反而得不到赔偿和保护了。 

笔者困惑,法律与法律之间,怎么会“东边太阳西边雨”呢? 

对此,有人打了个比方:你养的猪被人砍了一只猪蹄,那你有权提出赔偿,但如果你被“砍手党”砍了一只手,却往往得不到赔偿。《刑事诉讼法》里的这条规定,造成了实际上的“人不如猪”的情况。 

众所周知,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法律瓶颈,法律界的讨论早已有之,相关的修改建议并不鲜见。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提出最多的一种意见。 

有识之士认为,在现行法条修改之前,只有从对“物质”的定义着手突破。人是不是“物质”?人的一部分是不是“物质”?这种“特殊物质”遭到破坏,是不是应该得到赔偿?顺着这一思路,提出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就不显得荒唐了。 

每个处女膜是否可以“定价”20万元? 

笔者认为,世上有些“东西”,特别是精神层面的“东西”,一旦毁坏或失去,是“天价”也换不回来、弥补不了的,所谓赔偿,仅仅是让受害者得到正义、公理、平等、法制、文明的抚慰而已。 

笔者认为,关键问题不是处女膜是不是“物质”的问题,也不是每个处女膜“定价”多少的问题,而是一条国家法律不能与另一条国家法律的在基本精神上和具体可操作性上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问题。只有把这个关键问题、根本问题解决了,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在笔者看来,推动和维护法制文明,正是一个法制文明社会里的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解读“处女膜是不是‘物质’、每个‘定价’20万元可否”的争论,我看一点儿也不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