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保余忽悠了多少人 有多少“解释”可以忽悠人
近日四川眉山市委宣传部发函于东坡区教育局,要求妥善安排该部某干部子女到东坡中学就读。(据7月7日新浪网)
根据新闻原文,当记者向眉山市委宣传部主管领导了解该问题时,说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解释道,"之所以以宣传部办公室名义向东坡区教育局发函,是证明该职工工作单位和女儿的实际情况"。
听到这个解释,大部分网友都仍然持严重怀疑的态度,显然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的答复并不能冰释网友的对公权力疑问和对行使特权的愤怒。或者,一些网友也许相信该宣传部办公室的解释,认为"发文证明职工情况"一事持理解、原谅态度。显然,这些人已经被忽悠了。为什么?
首先,该宣传部办公室的解释,即"向教育局发函是为了证明职工的单位和女儿的实际情况"是值得怀疑的。"函"是公文的一种文体,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简单地概括说,"函"是与人商量、求人办事的书面媒介,而该宣传部办公室说是为了"证明",并不能自圆其说。因为作为宣传部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常年搞文字写文书,没理由不知道"函"的适用范围。如果要证明该宣传部的职工相关情况,完完全全可以使用"证明"这种文体。从这点上看,该宣传部办公室有首先自欺欺人,然后忽悠别人的嫌疑。
第二,该宣传部办公室发函是为了证明,但是,从行文和内容上看,没有丝毫的"证明"意味,反而是多了一种"暗示"和"命令"的意味。为什么?先看看函的内容:我部XXX同志的XXX今年6月小学毕业,准备到东坡中学就读,请贵局妥善安排为谢。一口气把这份函的内容读完,却读不出一点证明"XXX同志"情况的意味,更让人生疑。退一步讲,如果不小心错把"函"当做"证明",就连文末应该加上的"特此证明"四字都没写,想想起草这份函的工作人员以及最终审批发文的领导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吗?读者的"读后感"更像是该宣传部向东坡区教育局暗示着"XXX同志是我部的职工,该同志的女儿今年小学毕业了,准备到某中学上学,请吩咐某中学遵旨照办"。说白了,就是该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在滥用公权力,来满足私人教育的需求,破坏教育公平,这也是众多网友抨击的焦点。
公权私用,行使特权一直以来都是"过街老鼠",人人痛恨,人人喊打。在如今"人人手中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有多少像这样欲盖弥彰的"解释"可以忽悠人?千万别低估了群众的理解能力和辨别能力,否则在经过调查真相得以大白的面前,出洋相和遭殃的,始终都是"说谎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