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丽案件 陈晓丽等五人非法拘禁一案

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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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丽,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丽,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旭辉,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侯鑫,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侯德华,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赖仕红,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丽、吴旭辉、侯鑫、侯德华、赖仕红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俊峰、被告人陈晓丽、吴旭辉、侯鑫、侯德华、赖仕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侯鑫将受害人赵贵骗到驻马店市驿城区进行传销活动,当赵贵发现被骗要离开时,被告人陈晓丽、吴旭辉、侯鑫、侯德华、赖仕红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农行驿城支行家属院6楼南户租房处,非法限制赵某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吴旭辉等人对赵某实施殴打。至2009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赵某在从房间窗户跳窗逃离时,被摔成腰椎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丽、吴旭辉、侯鑫、侯德华、赖仕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蒋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丽、吴旭辉、侯鑫、侯德华、赖仕红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中,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晓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纠集、指使作用、被告人吴旭辉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殴打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侯鑫、侯德华、赖仕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晓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吴旭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侯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侯德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赖仕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晓丽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被告人吴旭辉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被告人侯鑫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被告人侯德华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被告人赖仕红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