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大成 河南工大较真教工陈刚给力较真律师杨金柱致30万中国律师公开信
以下是我作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没有依法得到保障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我作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没有依法得到保障的客观事实 2015年7月10日,北京XX律师事务所主任X世锋律师因为涉嫌DF国家ZQ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7月12日,我在博客上公布了X世锋律师在德国留学的儿子周伟的授权委托书和岳林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在周伟向我作出两点承诺(不接受任何国外媒体记者的采访和不在国外媒体发表任何有关其父亲案件的言论)的情况下,我按照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向长沙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湖南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送交书面报告以后,公开宣布担任ZS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2015年7月15日清早,我在博客上公布了下午二点钟飞北京的航班号和预定的公安部招待所一间大床房的消息。
上午10点钟,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处长来到我的办公室进行劝阻。我的办公楼下,长沙国保有两部车堵在门口。我在办公室对王处长说:“杨金柱律师今天依法去北京履行律师辩护职责,如果国保们要非法阻拦,杨金柱律师今天就要和国保们白刀子进红刀子出。
不是杨金柱律师将国保们一刀杀死,就是国保们将杨金柱律师一枪爆头。”并且将手中的水果刀砍在办公桌上,至今刀痕犹在。
随后,我接到国保郭大队长的电话,在电话里对郭大队长也说了同样的话。郭大队长对我说:我们今天是依法传唤你。如此,我放下手中的水果刀,和妻子李茂林律师以及王处长下楼,乘坐王处长的车去长沙市司法局,国保的两部车在后面跟随。
由于长沙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主要领导的强力阻拦,也由于妻子李茂林律师的苦苦哀求,使当日未能成行。 2015年8月13日上午,我去了天津市河西看守所,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赵大队长面交了ZS锋律师弟弟周玉虎的授权委托书、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公函和会见函,出示了律师执业证,要求会见X世锋律师。
赵大队长说:ZS锋律师现在是监视居住,涉嫌多个罪名,有一个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不准予会见。
2016年1月12日,ZS锋律师六个月监视居住期满被逮捕,关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我当日下午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被拒绝,一个人冒着严寒在看守所坚守到晚上8点多钟。天津市公安局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警察来到看守所和我交涉。
直致天津市公安局相关人员打来电话说13日下午一定给我一个说法,我才离开看守所。 2016年1月13日下午,由于湖南省律师协会周爱梧秘书长和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剑处长于当日上午赶到天津和天津市公安局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天津市公安局李斌警官告知杨金柱:XX锋律师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不准予会见,将给我出具书面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016年1月18日,天津市公安局给我出具了(预)不准见字(2016)1号《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全文如下“因ZS锋等DF国家ZQ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准予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世锋。
” 该决定书体现了以下两点内容: 1、天津市公安局确认了杨金柱律师是ZS锋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 2、天津公安局不准予杨金柱律师会见X世峰律师,是因为ZS峰律师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MM。
2016年6月14日,ZS锋律师的家属告诉我:X世锋律师自己委托了两名天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之一是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天津市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玉芙律师。
杨玉芙律师告知他们:ZS锋律师涉嫌D覆国家ZQ罪一案已经移送起诉。 2016年6月16日下午14点0分,我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门卫室,出示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要求门卫联系公诉处负责人。
大约过了5分钟,门卫在打了几次电话后,一个女检察官接通电话。我向该女检察官说明了情况后,该女检察官告知我:ZS锋已经委托了两名辩护人,不能再接受我的法律文书,也不和我见面。
并随后挂断电话。当日下午,我在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信访室被两位检察官忽悠了一个下午,没有任何领导和我见面。 2016年6月17日,我公开发表了致天津市检察院于世平检察长的公开信之后,在天津市检察院大门口安安静静地坐等一天,没有任何领导和我进行沟通。
我只好在天津市检察院大门口对面的草坪翻筋斗锻炼身体。该视频有21万次点击,微博有52万阅读。 2016年6月29日晚上,在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处汤力勃副处长和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剑处长的陪同下,我和和助理吕姣与他们同机飞天津。
30日上午,我和天津市检察院李副处长在天津市检察院大门口进行了沟通。随后,两位领导来到天津市检察院和有关领导进行了沟通,由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相关领导在下午进行沟通。
当天中午,X世锋律师自己委托的辩护人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律师请我们一行四人吃了狗不理包子。当日下午,在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信访室,该院公诉处宫副处长、信访处李副处长和我以及两位领导进行了沟通。
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律师和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宫副处长,我获取了以下信息: 1、ZS锋律师自己在侦查阶段后期向天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提出要求,希望办案人员为他推荐天津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2、天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向X世锋推荐了杨玉芙律师和同所执业的另一位律师。 3、X世锋律师向杨玉芙律师二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签订了委托合同,律师费为六万元人民币,但ZS锋律师的家属尚未支付一分钱。
4、宫副处长和杨玉芙律师都会见了X世锋,ZS锋的情绪很稳定。 当日下午,我在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信访室,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宫副处长、信访处李副处长以及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处汤力勃副处长和长沙市司法局律师处王剑处长四人,宣读了两高三部2015年9月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并进行了杨氏解读,提出了“生要见人、死要见字”的八字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