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原教育局长腐败案涉43人 1家6口落网
山东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洪亮 资料图
会上,淄博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初炳玉宣读了《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 剖析报告指出,张洪亮案件具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胆大妄为、贪挪公款,贪婪成性、大肆受贿,纵容亲属、非法敛财等特点,是淄博市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有史以来查办的职务级别最高、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领导干部大案、要案,性质严重、情节恶劣。
报告指出,张洪亮理想信念动摇、藐视党纪国法、作风独断专行、信奉权钱交易、财经纪律不严、教育监督滞后,这是他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主要原因。
据介绍,张洪亮,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淄博市教育委员会调研员、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厅级)。
张洪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洪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万余元。
2004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单位公款100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07年至2012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公款,共计324万余元。
2014年7月1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张洪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洪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4年9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9月29日,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给予张洪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张洪亮妻子、女儿、亲属因涉案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和法纪处分。其妻子因犯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女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妻妹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妻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妻兄因犯伪证罪被开除党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10月11日,经淄博市委批准,市及有关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逐一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5人,给予警示诫勉处理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