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再审分析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必要的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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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高院于8月22日再审又判处死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高院于8月22日再审又判处死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和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

再审改判不是“舆论审判”

高铭暄表示,网络和媒体都是民意表达的方式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社会的评论。

李昌奎案二审改判确实引起舆论热议。但云南高院再审是根据被害人亲属申诉等启动,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

改判死刑体现了有错必纠

陈光中说,司法的权威是建立在裁判公正基础上的,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具有真正的权威。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裁判,谈不上有无权威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

李昌奎案件作为个别案件,二审改判死缓不当,严重背离了公众对公正的评价,再审改判死刑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体现了罪刑相应,体现了有错必纠,体现了公平正义,真正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由同一个审委会判决合法

陈光中指出,云南高院审委会决定再审,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视情况不同依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重新审判。再审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判程序,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重新进行全面审理。再审期间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云南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审委会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讨论决定对该案改判死刑,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没有规定审委会要在再审中回避。

相关案件不应简单类比

陈光中表示,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制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适用于纠正个别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应将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作简单类比。“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何况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死刑案件判决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与当时司法环境密切相关,并且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情势下,法官对宽严尺度把握会有一些差别,都是非常正常的,也完全符合审判规律。

因此,不能仅仅根据裁判文书或相关报道,即对相关案件进行简单类比,甚至在具体处理上据此作出不恰当的评价。

不当启动甚至滥用再审特殊程序,不仅将极大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也极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