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判决 【奚晓明最荒唐判决】奚晓明将最荒唐判决写入指导书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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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纪委2015年7月12日发布的消息称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黄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人,最高人民

中纪委2015年7月12日发布的消息称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黄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黄松有2008年10月被中纪委带走调查,次年8月被“双开”并立案检查。

时隔7年,继黄松有之后,1949年后被查的最高级别司法官员再添一位。奚晓明在最高法工作了33年,担任副院长11年。中纪委2015年7月12日发布的消息仅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当日,奚晓明的名字已在最高法官网的领导一栏中消失。

[ 一个案子 ]

最高法的糊涂判决

多家媒体报道称,奚晓明疑涉入前山西两大煤商张新明与吕中楼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子的大概缘由是: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将股权悉数转给沁和。沁和最终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

不久,该煤矿市价飙升至百亿元,张新明想要回股权遭拒,于是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山西省高院一审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此案上诉至最高法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沁和归还张新明46%的股权。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

2013年1月,针对“76号判决”召开的两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内多位著名的民法和民诉法学者到场。

几乎从不参加个案讨论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主动参会。“这样高级别的、如此糊涂的判决,如果再不出来说句话,实在是对不起法律的良心了。这个判决颠覆了十几项法律原则和制度。” 梁慧星说,最高法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是商人,那么双方约定的就是公平的,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法院就没权干预。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审理此案,但没有开庭。记者注意到,“76号判决”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组”决定的。张新明最终如愿拿回了股权。据了解,张新明的一位律师,系奚晓明在吉林大学的同学。张新明在此案的诉讼中疑得到奚晓明的帮助。

记者查实,张新明的上诉代理律师是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飞,他与奚晓明确实同在1982年1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因涉及华润并购案,张新明已于2014年8月被有关部门控制。

2015年7月13日,李飞在电话中说:“我可以负责任地讲,奚晓明被查与张新明案一点儿关系都没有。”

[ 奚晓明其人 ]

人品能力均有好口碑

同学称其谨慎

在被查之前的最高法领导班子中,奚晓明是唯一有过公安经历的大法官。1978年,24岁的奚晓明在做了6年沈阳市和平区基层警察后,选择了来到吉林大学法律系读书。

毕业后,已获得法学学士的奚晓明成为最高法研究室书记员。3年后,升至研究室审判员。此后,奚晓明还有过北大民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学习经历,并曾远赴英国伦敦大学进修一年。1993年7月起,奚晓明担任最高法经济审判庭副庭长。2000年经济审判庭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二庭,担任庭长,并升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6月,奚晓明升任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

在最高法的4个民事审判庭中,民一庭管“家长里短”及房地产纠纷,民三庭专事知识产权审判,民四庭负责涉外和海事海商审判。民二庭负责商事审判,因此又俗称“商事庭”。接近最高法的人士确认,被查之前,奚晓明分管的主要是民一庭和民二庭。

商事审判对专业能力要求尤其高。最高法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在最高法内部,奚晓明的人品及能力,均有很好的口碑。

在研究室工作期间,奚晓明拿到了北京大学的民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又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10月23日,奚晓明被中国人民大学聘为兼职教授。人大法学院院长称之为“真正的学者型法官”,“在民商法学界有相当大的影响”。

在被查之前的这两个月里,奚晓明又多了两个学术头衔:最高法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和最高法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前者尤为重要。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法律人的梦想,曾4次启动但均搁置。

到了最高法民二庭的案子,除了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之外,由于涉案金额往往动辄几亿甚至数十亿,给了外界更多想象的空间。

7月12日,奚晓明的博士生同学、律师张庆方撰文称:奚院长是个非常谨慎的人,这当然和他是经济庭出来的有关。因为经常要对重大的经济利益之争做出决断,他自然就免不了经常成为攻击的焦点。这也导致他在仕途中的每一个重要关口,都伴随着众多的举报。

[ 争议 ]

将错误判决写入指导书

除了审判工作之外,最高法的重要功能是对下指导。许多司法解释,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很多条文都出自奚晓明之手。

不少媒体发现,尽管张新明与吕中楼的股权转让纠纷案被民法学界称是最高法的一次“最荒唐的判决”,该案还是被列为“指导案例”写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一书中,这本书的主编是奚晓明。

这虽引来争议,但这或不足以解释奚晓明与该案的关系。知情者称,每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最高法就会出一套书,此外还有常年出版的审判指导用书。这些书由相关审判庭编写,而署名主编的主管副院长“一般就是审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