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民警脱岗 去宾馆睡大觉导致犯人脱逃
嫌疑人脱逃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一名诈骗案女嫌疑人因病被送往看守所外就医,就医期间,负责看守的民警脱岗开房睡觉,嫌疑人趁机挣脱脚镣逃跑。近日,该民警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脱逃嫌疑人在脱逃三天后被警方抓获。
嫌疑人病房失踪 女协管员呼呼大睡
逃跑的秦某,女,因为涉嫌诈骗75万元,于去年被福田警方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于福田公安分局下辖的福田看守所。
羁押期间,秦某因为泌尿系统疾病,于2013年9月22日被看守所送到深圳武警医院看病,因为病情较为严重需要动手术,于是住院治疗。
深圳武警医院系一家对外营业的医院,并非监管医院。于是治疗期间,看守所自行派驻民警,在病房内24小时轮岗予以看守,防止秦某脱逃。
住院8天后,9月30日凌晨3点时分,医院护士查房时却发现,病床上的秦某已经不见踪影,只留脚镣仍在床头,病房内一名女协管员在呼呼大睡。
护士大惊,叫醒女协管员,女协管员也大为惊诧,赶紧电话联系了本该在病房内值班的福田看守所民警麦某。
麦某很是慌张,匆匆赶到现场后,连连追问女协管员,是不是收钱将人放走?女协管员则连连否认,说对方确实曾开价1万元让她将其放走,但是她并没有答应。
追问无果,又见人早已失踪,麦某也赶忙向看守所领导汇报,警方全力追缉脱逃嫌疑人,最终于三天后,将脱逃的嫌疑人秦某抓获。
看守民警脱岗 去宾馆睡大觉
被控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麦某,年近60岁,多年来一直在看守所工作。根据麦某在法庭上所述,按照安排值班表,看守所实际上是安排三班倒,24小时轮流值班,每次安排了三位民警在现场负责看守。
不过,在实际运作中,每一班却只有一名民警与一名协管员在场。麦某当天被安排值夜班,需要8小时内在病房内看守。
当日晚间麦某在病房巡视一圈后,交代协管员几句之后,就离开了武警医院,在距离医院几公里以外的八卦岭某宾馆去开房休息。
根据麦某所述,他们为了图省事,就没给嫌疑人上手铐,方便嫌疑人自行服用药物。麦某表示,虽然没上手铐,但是给嫌疑人上了脚镣,在他看来,这已经是万无一失,不知道嫌疑人为何能逃跑,所以第一时间就怀疑是协管员收钱放人。
对于脱岗的原因,麦某就表示,一方面自己年近60岁,夜班体力不支,身体熬不住;另一方面,麦某就认为,自己是个男人,与女嫌疑人以及女协管员同处一室不方便。另外,麦某还表示,虽然按规定看守所领导负有检查督促的责任,但实际工作中,从来没有人来检查督促,因此也放松了对个人的要求。
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获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据警方内部人士介绍,在实践过程中,多地公安机关都自行制定了相关的操作规范,一般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押人员才被允许外出就医。同时外出就医的过程,也被要求全程要有全程的看管,不能脱离民警的视线,同时在病床上必须使用脚镣和手铐。
而在前述案件中,一方面民警不仅擅自脱离岗位,另外,也未给嫌疑人上手铐,存在多重失职。
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麦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发后,麦某亦后悔不已,他本已接近退休年龄,退休后即可享受退休金安享晚年。如今虽判的是缓刑,但断了薪水,他称家庭生活都陷入困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