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欣案为何还没结案 为什么要提倡“案结事了” 而不是“了事结案”
“案结事了”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倡导的一种工作理念,而“了事结案”则是在办案中出现的一种不良现象。“案结事了”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申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后,向申诉人释法说理,协助其解决案件善后问题,促使申诉案件定分止争,促成申诉人息诉罢访。
“了事结案”则是指某些办案机关为了片面追求息事宁人的效果,过分强调满足当事人的各种诉求,而罔顾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界限、尺度,对案件进行处理。
表面上看,虽然二者只是字词颠倒、逻辑顺序的变化,但实际上却隐含着对执法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理解和认识。笔者试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对此引起重视,避免不良倾向。
一、“案结事了”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提供了创新社会管理手段,进一步改革和深化办案模式的践行途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求办案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充分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即对原判决、裁定或决定中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同时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人提出申诉范围、申诉理由的影响。
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就必须进一步拓宽审查的范围。秉持“除有必要审判犯罪以外,还有必要审判罪犯”的法律理念,办案部门不仅要审查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还要审查申诉人个人处遇情况、家庭情况等,将其作为案件审查的有机延伸,为下一步处理好申诉人的善后工作奠定基础,做好准备。
第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案结事了”要求办案部门不能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关门”办案,而应将案件处理和解决申诉人认识上的困惑和生活中的困难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加以看待和解决。在工作职责许可的范围内,穷尽办法,协助申诉人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平复和消弭申诉人的对立和紧张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有助于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法律权威。检察机关通过细致认真的案件审查和积极到位的善后工作,会使申诉人在感受到法律尊严、权威的同时,也感受到检察官的关爱和温暖,感受到法律应有的人文关怀,促使其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和遵守法律。
二、“了事结案”对正确履行刑事申诉检察职责存在的弊害
第一,破坏了法律严肃性,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了事结案”往往为了满足申诉人的诉求,促成其息诉罢访,而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这样,势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容易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窠臼,会使申诉人及民众误以为法律只是“样子货”,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过是“走过场”,使其丧失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和信仰,不利于法治标示功能的发挥,不利于树立法律威信。
第二,从长期看,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了事结案”的工作方式或许在短期内可达到申诉人息诉、稳定一方的效果,但由于对案件本身的处理缺乏准确的法律依据,经不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加之申诉人在趋利作用的影响下往往会出现反复申诉、“赶点”上访(即在国家重大节日或举办重要活动时上访申诉)的情况,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了事结案”的后果,往往会使办案部门陷入“了犹未了”的怪圈,其不仅不利于社会安定,反而会给社会的长治久安埋下隐患。
第三,增加诉讼成本和财政负担。“了事结案”的想法使办案人员有意无意只关注已结案件和上访老户,忽略办理其他案件,影响正常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节奏,造成司法成本的巨大浪费。有时,为了一时之需、一方之需,还要反复满足申诉人、上访人经济利益,这种做法无疑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三、造成“了事结案”现象的原因
第一,“维稳”要求被泛化。“维稳”原本是社会政治语境下的术语,当其被放置于法律层面上后,被某些办案机关片面地当成唯一的工作目标和价值取向,不分情况、场合地过分强调维稳,使其有泛化的趋势。
为了达到“维稳”要求,某些办案机关不顾事实和证据,漠视法律规定,在“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只重‘维稳’,不重‘创稳’”的错误观念影响下,作出于事实证据不符、于法无据的处理。
第二,考核目标管理不尽合理。控申工作的考核管理中,将申诉人是否息诉作为加分项目,对于“越级访”、“进京访”等情形,则要视情况而扣减考核分数。这样的考核内容虽然有利于督促办案部门重视息诉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另一方面,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办案部门的压力,迫使其片面追求息诉效果。
同时,这样的考核机制还会使办案部门在主观上产生功利思想——为了加分、为了提升考核成绩而一味追求息诉结果,甚至将其作为能否结案的关键。
第三,执法路径存在偏差。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力求社会的稳定和谐,无疑是检察工作始终追求的法律目标和价值取向,但严格遵照法律、依法履行职责是正确执法的原点和根基。只有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拓展工作空间,才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共赢。
行文至此,对于如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坚决抵制“了事结案”,或许已无需论述了。需要补充的是,应进一步挖掘“案结事了”这一工作理念的内在功能,不但对外使其能够发挥好“灭火器”与“减压阀”的作用,而且对内应使之成为检察工作各环节的“检验员”和“监督员”。
简言之,就是要做到“内外有别”——对外应做到“案结事了”,而对内则要做到“案结事不了”,对于在办案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应的部门提出建议,堵塞疏漏,完善机制,合力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