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定:深圳鹦鹉案今终审宣判 被告人王鹏获刑2年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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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今天下午14时30分,"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今天下午14时30分,“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当年11月6日上午10时,“鹦鹉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之后,深圳中院两次申请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

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两只“小太阳”鹦鹉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二审中,公诉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已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

此外,国家林业局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形目中只有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小金太阳鹦鹉不在其列。王鹏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获轻判的理由。

王鹏的辩护律师徐昕认为,《刑法》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而生存于野外环境、在自然状态下的动物及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

在他看来,《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属于“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不应适用”。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尚伦生提交议案,建议修改作为“鹦鹉案”一审判刑认定标准的《解释》。

尚伦生认为,将该《解释》作为深圳“鹦鹉案”判刑的依据,超越了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也与现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尚伦生称,最高法自身也认为,对野生物种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不加区别地同等对待,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在司法解释中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