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最近的言论 陈志武:从诉讼案例看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媒体法学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媒体法学研究与实践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宪法》所保护的媒体言论权与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媒体法学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然而,截止到今天,学界对平衡媒体言论权与自然人和法人名誉权的一般性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有的学者倾向于保护名誉权,将媒体名誉侵权视作一般侵权处理;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应重点保护媒体的言论权和批评监督权。
尽管如此,学界还是就许多其它一些基本理念达成了共识:第一,当被报道的对象是公众人物(包括行政人员和其它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时,法律应向媒体言论权倾斜;第二,当报道的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时,媒体言论权应先于名誉权;第三,当报道评论的对象是一般公民或者内容无关公众利益(如私事)时,名誉权应先于媒体言论权;第四,当报道的对象是法人时,媒体言论权应优先于法人的名誉权。
法学理念只是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审案过程中,法院又是如何判案的呢?本章中,我们首先收集、分析210个对媒体的诉讼案例,通过系统性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实然"与"应然"不仅偏离很远,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
这些实证数据清楚地显示,目前媒体法律实践中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如果不改革相应的司法程序和实体法标准,年轻的中国媒体将无法面对日益增多的侵权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1年暴露的像"银广夏"、"蓝田股份"、"中科创业"这样的上市公司丑闻,以及近一年美国发生的"安然"、"世界通信"等上市公司假账事件,一次又一次地提醒我们:发展市场经济不只是简单地建立一个证券交易所、让一些公司上市、成立一个证监会进行行政监管。
一个开放的、有效的市场经济体系还需要一个利益受到相互制约的立法和司法体系,更需要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享有充分言论自由的媒体。
尽管中国有"银广夏"、"亿安科技"等事件,美国有"安然"、"世界通信"等事件,但是,通过比较两国对类似事件的事后问责、补救和纠错机制运作上的差别,我们将不难看到,在任何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里,开放而自由的媒体是多么关键和具有建设性。
尽管中国媒体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府喉舌"和"社会大众喉舌"间媒体选择的立足点也日益多样化,但是,他们得到的法律保护到底有多少呢?在《宪法》保护的媒体言论权和自然人与法人名誉权之间,法官选择的实际平衡点到底在哪里?从最近的一些新闻侵权诉讼看,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都对年轻的中国媒体不利。
自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媒体名誉侵权诉讼主要以个人原告为主。但是,从2001年12月开始,这类诉讼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首先是蓝田股份因刘姝威研究员对其财务状况提出质疑而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刘研究员告上法庭,成为中国第一例上市公司因媒体言论引起的名誉侵权诉讼。
紧接着,世纪星源于2002年3月因对其财务状况质疑而诉《财经》杂志名誉侵权,并于6月一审胜诉。
同年7月,海尔以名誉侵权起诉在互联网和杂志上发表质疑文章的陈毅聪证券分析师。更有意思的是,世纪星源的诉状主体是七句话,而海尔的诉状则只有三句话。如此容易的诉状就可以迫使在财力上与上市公司难以比拟的财经媒体和作者奉陪到法院。
这种"简单"的指控把媒体带到法院后,法官又倾向于使用"谁报道,谁举证"的辩方举证原则,这使本来就很难赢利的媒体行业和职业者败诉的可能性大增。 为看清目前媒体侵权法律实践的真实情况,我们对过去16年的媒体名誉侵权案进行一个系统的实证分析。
这里"媒体"指的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内部和公开的刊物、书籍等。案例诉由是媒体已发表的言论,诉讼被告可以是媒体出版者本身,也可以是在媒体上言论的作者或业者。
据不完全统计,自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至今,已有一千多起对媒体的名誉侵权案。但由于多数案件已无档可查,加上早些年并没有要求法院写出详细的判决书,因此,从各种可以找到的资料中我们只能收集到210个媒体名誉侵权案例。
本章将从媒体败诉的频率和法院判决媒体赔偿的金额两个角度来测度法院的系统性倾向(或者说"偏差")。除分析法院审判的总体情况外,我们也从以下几方面对诉讼案作分类研究:1、原告是否为公众人物。
2、原告是否为政府行政官员、警察、法官或其它行使国家权力的职业者。3、原告是否为法人或机构。4、报道的内容是否涉及公众利益。5、被告媒体是否与一审法院属同一省份。
通过这些分类研究,我们试图比较法院的审判实践与这些年新闻侵权法律文献中的理念是否一致。也就是说,本章的目的是对"实然"和"应然"作直接比较检验,由此帮助我们探讨"实然"向"应然"靠近的司法改革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