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交警竟驾无牌车肇事 你说该不该罚呢
12月10日,陕西本地网友发布微博称,咸阳一交警驾驶无牌车辆撞到他人车辆后“扬长而去”。10日晚,咸阳市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回应称,涉事民警为协警,对其驾驶无牌车辆已做处罚,并对其本人作出“停止执行职务”处理。
10日下午,微博用户“秦风新闻”发布消息称,中午12点45分,一辆陕DA牌商务车从咸阳市防洪渠行驶至市检察院门口,由北向南掉头行驶,被一辆无牌黑色别克轿车撞到。随即,别克轿车司机下车,说自己是秦都大队的交警,并打电话叫来一穿制服、开警车的同事。微博称,肇事交警称自己姓刘。
10日23点06分,咸阳市交警支队官方微博针对此事发布了回应。回应称,涉事民警为秦都交警大队二中队协警刘宗辉。当天下午,刘宗辉在接岗上班途中,驾驶一辆从朋友处借来的未悬挂机动车牌的黑色别克轿车,与陕DA牌照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两辆车受损,刘宗辉头部轻微受伤,陕DA牌照车辆人员未受伤。事发后,刘宗辉报警,秦都交警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处理。
通报称,刘宗辉驾驶未悬挂机动车牌号的车辆,根据相关法规,罚款200元,记12分处理;同时,对刘宗辉本人给予停止执行职务处理,待事故处理结束后再进一步处理。
“停止执行职务”是否意味着停职?1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咸阳交警支队和秦都交警大队,均未获回应。一位交警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停止执行职务”并不意味着停职,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措施。
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人民警察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督促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涉嫌违反纪律的行为写出检查,或者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可视情安排适当的与其原任职务无关的工作。”据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