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判 法院二审为何改判
2017年5月,河南郑州的杨帆因在小区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双方发生争论,争执后数分钟老人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老人家属随后将杨帆告上法庭,去年9月此案一审在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判定杨帆没有过错。但根据损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23日,“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公开宣判。
二审撤销原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劝阻吸烟者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在一审判决中要求被告人向死亡老人家属补偿的1.5万元。23日上午,郑州中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对此案的判决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说明。微博中称,此案二审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本案中杨帆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杨帆对老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审判决判令其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