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璐农民工真相 最牛农民工讨薪之王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一劳动节前夕,通过微博写诗讨薪的农民工刘仲凡,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共计13057元。从讨薪到最终拿到工资,他一共走了8个程序,出庭20余次,历经939天。当一万多元工钱最终通过强制执行送达刘仲凡手中时,他流下眼泪:“虽然钱不多,但这是血汗钱,不拿到这笔钱心里过不去。我就是想讨个说法!”刘仲凡说。
“民工苦,民工累;背井离乡把钱挣,累死累活大半年;老板差我万多元,拿着字据去要钱;恶人不给反出拳,钱没要到鼻骨断;相关部门都求遍,推来推去谁人管……”自2011年11月起,农民工刘仲凡陆续写诗发布“讨薪微博”。
53岁的刘仲凡是重庆垫江县的一名普通泥水工,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说话很少。
2011年3月至9月,刘仲凡在重庆营中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打工,公司拖欠他一万多块工钱。刘仲凡多次催要下,营中营公司老板董创华在9月14日出具亲笔签名的一张欠条,承诺在9月20日前支付一万元。9月20日,刘仲凡到公司办公室讨要工资时被董创华打伤,鼻梁骨受伤。
董创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和刘仲凡没有签订用工协议,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在刘仲凡完成的一些工程中,客户反映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公司的一些尾款无法收回,也给公司声誉造成了影响,因此公司扣除应付给他的人工费。”他说。
此后,刘仲凡拿着公司出具的欠条到公安、劳动、信访等部门求助,但是部门之间总是互相“踢皮球”,辗转一个多月还是没结果。不仅被拖欠的工资没拿到,被董创华打伤的医药费也一直未得到赔偿。无奈,刘仲凡想到利用微博的力量。2011年底,此事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关注。
“讨薪微博”受到广泛关注后,刘仲凡原以为能很快拿到工资,但他没想到,整个讨薪过程仍然走了8个程序,到法院出庭20余次,经历了939天。
如果能预知后来的曲折艰难,刘仲凡或许没有信心能最终坚持下来。“从2011年9月20日开始讨薪到2014年4月16日法院强制执行,时长939天。正式的开庭至少有11次,另外还有些法院组织调解性质的出庭10余次,总共出庭20余次。我不懂多少法律知识,多亏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刘仲凡说。
刘仲凡在讨薪过程中花费的钱远远超过讨得的薪水。主要包括打印费约500元、交通费约2000元、饭费约1000元以及误工费等。讨薪期间,他的工作经常因需要出庭而打断,很不稳定。
经过这场讨薪,刘仲凡依旧没有与装饰公司签订劳动关系。他很无奈,这在装修行业是普遍现象,跟用人单位提签订合同是不可能的,你一说别人就不用你了。“只能自己小心一点,做一个月半个月拿不到钱,就赶快换工作吧。”他说。
农民工讨薪解决方法:
(一)前期制度预防
第一,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该法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其基本的识别标志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或者在其他有权部门领取了其他的执业许可证、非企业有效证件的组织或者个人。
按照这一规定,现在大量存在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包工头,不属于用人单位范畴,包工头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之外,应当从根本上否定包工头的合法性,包工头的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包工头作为施工企业的一名劳动者看待,否则就应当视为非法转包渔利的不法行为,剥夺其收入,消除建设领域包工头这一不利环节,减少工程不必要开支。按照《劳动合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工头应当承担向所聘用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责任。考虑到包工头个人一般缺乏履约支付薪酬能力,建议应当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劳动者与法宝的组织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发包的组织承担赔偿责任。
”消除掉包工头这个非法环节,为解决农民工薪酬打下法治的基础。
第二,行政干预。
1、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施工企业,从稳定劳动关系的而高度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必须直接建立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杜绝包工头聘用农民工的现象。
2、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对农民工薪酬支付方式实行月薪酬支付制,不管建设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约定的是月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要求进行每一个月进行一次结算支付,减轻年底农民工生活压力,也减轻农民工年底讨薪的压力。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月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3,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建设施工企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对应性检查,也就是根据工程施工最低需要用工量检查施工建设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三,经济保障。落实施工企业每个工程农民工薪酬保证基金制,不但是开工前施工企业向劳动管理部门指定账户交付一定数量农民工薪酬工程保证基金,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每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按照一定比例(如:5%)继续提留农民工薪酬工程保证基金,该基金可以由施工企业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薪酬。
(二)解决农民工讨薪的程序建议
应当按照依法治国战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改变目前农民工“信访不信法”的现状,将农民工讨薪引导司法讨薪的正常轨道上来。理由是:
第一,农民工讨薪中,农民工身份需要进行审理确认。从已有的媒体报道中知道,有人冒用农民工名义,混入到农民工讨薪队伍中浑水摸鱼,诈骗领取薪酬,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杜绝这种现象发生的根本措施就是应当对讨薪农民工身份进行审理确认,不只是需要提供欠薪的欠条,还应当有是否实际在具体工地施工的证据证实与债务人企业及工地之间的关联性。
第二,农民工讨薪的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是一种证据形态,是否客观、合法、与债务人有关联性,需要经过司法审理进行确认。欠条即使是真实、有效的,也是没有执行效力的,也需要经过审理司法确认调解、判决、裁定之后,形成调解书、或判决书、或裁决书这些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徐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八次农民工工作督察,6个督察组分别对浙江、内蒙古、山西、湖南、北京、贵州进行联合督察。
就业创业情况;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情况,尤其是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情况;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情况;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情况;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情况;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情况;加强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志明说,此次督察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深入社区、乡镇、企业等一线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与基层农民工工作者和农民工代表进行交流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