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红非法集资 对王勇、曹国民及其同伙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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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王勇.曹国民.王香菊.李建红非法集资合同诈骗受害人群体.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 申诉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王勇、曹国民、王香菊、李建红非法集资合同诈骗受害人群体。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 申诉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王勇、曹国民及其同伙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近几年来,王勇、曹国民(原安阳市内黄县楚旺镇辛庄村民)及其同伙利用在发展养殖业和铁矿石冶炼生意同相关工商税务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高息承兑名义向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合同造假骗取企业矿石货款,并将集资款和销售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和向企业及个人放贷。

其中,王勇主要负责集资,同时发展曹国民、王香菊(王勇母亲)进行诈骗、集资、赌博。由于个人消费挥霍,投资经营不善。造成其非法融资诈骗团伙的资金挥霍大半或冻结在亏损项目上,或被相关地方黑势力霸占(如以投资浮桥<S301内黄至楚旺段王庄村临时桥梁>名义非法集资190万(以该项目资产包3处集资,其中安阳市集资130万,水冶镇集资76万),实际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只有不到50万,其他资金去处无从查询),或被及其团伙以亲戚、亲属、朋友的名字购买房产,现有资产挥霍将尽,小部分资产被项目冻结失去流动性,现在一年将终,不仅集资利息无法偿还,就连集资本金也查无踪影,拖欠企业的矿石货款使相关人等已经丢失饭碗子,集资款项上门讨债的人越来越多。

王勇,王香菊及其同伙一方面对讨债的人花言巧语、又哄又蒙。另一方面,勾结黑社会分子,对多次去讨债的人进行精神威胁和人身伤害,以致后续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人敢去讨债和报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11月16日,有17多名受害人愤怒之下将王勇(带有1名保镖)扭送到安阳市公安局,但公安局当天未予立案,无奈之下,受害人全部材料提交安阳市纪检委省委巡视组。

目前省公安机批示下级单位对该涉嫌犯罪团伙进行立案侦查,调查结果在王勇,曹国民,王香菊等人名没有任何资产登记,抵押物更无从查起。目前报案人数达40人,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以上,初步统计受害人涉及到数据如下: 安阳市481万(受害者7户) 水冶镇163万(受害者3户) 山西平顺后窑矿业有限公司126万(受害者1户) 江西铜业集团(贵溪)新材料有限公司230万(受害者1户) 回隆镇61万(受害者2户) 淇县35万(受害者1户) 内黄县57万(受害者6户) 楚旺镇226万(受害者16户) 宋村乡74万(受害者3户)(目前可统计数字)。

二、被申请人申请羁押王勇及团伙 1、王勇、曹国民、王香菊、李建红及其同伙以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误须有的项目资产包为名,制造虚假证件票据,虚构财产抵押,以诈骗、欺瞒的方式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非法集资的事实行为,申请人已经多次到被申请人所在地报案,请公安机关尽快交付受害人的立案文书。

2、被申请人重视该犯罪团伙的调查取证,通过相关调查取证王勇、王香菊及其团伙现在名下无任何资产,为财产保全,该犯罪团伙的资产全部登记在张明霞(王勇妻子),王守磊(王勇父亲)等相关亲属名下。

但集资的钱财却仍然由王勇及其团伙挥霍享受。 基于以上受害者情况陈述,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督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内容,特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请能尽快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马上立案侦查,追回受害人的血汗钱,并追究王勇、曹国民、王香菊及同伙的法律责任。

此致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部分受害者申请人签名: 陈向东 李怀 王会峰 张建美 仓春莲 蔡春桃 王安峰 张希龙 白玉芬 蔡夏李 刘阳双 赵新红 成秀山 蔡冬雪 刘惠民 茹秋宝 陈国祥 张荣贵 冯锋 张金银 陈小荣 张志刚 陈伟得 黄锋 靖荷 张会民 王清云 黄承军 向秋 寇丽 张培勇 阮宝民 王如冬 王燕 张艳琪 李树坪 李白萍 王议峰 山西平顺后窑矿业有限公司,授权人: 江西铜业集团(贵溪)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