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张明楷 王利明从立法角度谈—— 侵权责任不应无限扩张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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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对产品责任中损害的解释,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也涵盖其中.而侵权责任法的这种扩张能否取代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呢?对此,中国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对产品责任中损害的解释,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也涵盖其中。而侵权责任法的这种扩张能否取代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在《法学》上发表文章《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中指出:

侵权责任法的适度扩张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有效救济受害人是有利的,但是也不能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无限制地进行扩张。笔者认为,由于侵权责任法具有较强的强制法色彩,如果将当事人的各种权利都交由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则当事人就失去了进行意思自治的空间,从而将会损害私法自治的实现。

对于合同损害的赔偿,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可以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可以事先对这些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约定,如果仅仅只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来保护合同债权,则当事人就必须采用侵权责任法明确列举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从而排除了对合同责任选择的可能性,也不能够事先对责任承担的形式进行约定,这显然未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完全交由司法机关来裁判,裁判者所作出的判决未必最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应当由当事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