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知乎 黄静案判决结果 谁知道最终的判决结果?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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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问题详情:出差第八天突然脑出血,送入医院抢救10天后工人死亡,他到底属不属于工伤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作出工伤

问题详情:出差第八天突然脑出血,送入医院抢救10天后工人死亡,他到底属不属于工伤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这一决定引起死者家属的不满,他们一纸诉状将该局告上法院。

**区法院一审维持了人社局的认定书,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这起行政诉讼案二审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出差8天突发脑出血 黄**是佛山**区一家制药公司的司机,去年12月15日被公司安排出差。

当天上午11时,黄**按照公司安排驾车前往中山市、湛江市、海南省海口市、广西玉林市,至12月22日晚回到湛江市。杨**告诉记者,这么长的路途就一个司机,丈夫感觉到很累,并通过手机短信向妻子杨**倾诉。

12月23日晚上6时30分许,黄**和同事一同前往湛江客户邀请的晚宴,晚宴开始不久他就感觉到头晕并呕吐,随后立即被同事送到了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急诊,医生的诊断为重症脑出血。

2011年1月2日,经过10天抢救41岁的黄**还是无效死亡。 一审不被认定为工伤 据杨**介绍,丈夫1995年就进入这家制药公司,2008年1月与厂方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我老公以前是体育老师,(身体)一点问题都没有,经常去打篮球。

”厂里每年也给员工体检,2010年5月11日的体检显示,黄**身体健康。 对于丈夫壮年丧命,杨**怎么也想不通。“我老公工作压力太大,过度劳累直接导致血压升高引发脑出血。

”她认为老公的死亡,应该属于工伤。 2011年1月18日,人社局依法受理了黄**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2月22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称由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黄**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黄**一直坚守岗位到昏倒死亡都是为公司卖力,现在认定不是工伤,道理难容,死不瞑目。”3月29日,杨**不服人社局的认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杨**一审败诉。

工伤与否赔偿金相差70余万 6月18日,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杨**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下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仍围绕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条款辩论。

除代理律师提出了部分新理由外,被上诉人代理人只是称答辩意见和一审一样。由于双方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同,法庭没有当庭宣判,随后宣布休庭。

佛山某制药公司代表回答法官有关赔偿金额的提问时,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记者从庭审中得知,算不算工伤,赔偿金额相差70余万元。 庭审焦点 焦点1 突发脑出血算不算受“伤害” 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摘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人社局代理人凌某:黄**突发脑出血属于疾病,不在“受到伤害”之列,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杨**的代理律师:黄**出差期间每天开车10多小时五六百公里,致劳累过度、身心器官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爆发脑出血也属于肉体上的伤害,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2 抢救时间超不超“48小时” 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人社局: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根据条例,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杨**的代理律师:黄**送院抢救12小时后全靠吸氧机人工供养维持“实际上已死亡的生命”,但事实上,黄**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工作导致脑溢血死亡的,即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应该被视为工伤。

48小时”之争 就是这个“48小时”的规定,在国内律师界颇受争议。 这违背立法本意 国家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就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黄**靠吸氧机维持了10天时间,不是其主观要超过48小时。

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不但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而且非常不近人情。 企业可勾结医生拖过48小时 抢救中的病人,死亡时间与病人本人的身体、病情,医院的医疗设施、医生的医术都有很大关系,怎么能硬性规定一个48小时呢?况且,如果一个不良的企业为了逃避赔偿的责任,勾结医生运用现在的医疗条件,有意拖延时间超过48小时并非没有可能。

人社局理解法律有误 这条法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中间有个“或者”,是个二选一的选择题,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视为工伤,不需要同时满足。

所以,黄**的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人社局理解法律有问题。条例制订时有这个“48小时”之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工人把一些自然疾病都纳入到工伤的范围,保障企业和工人的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