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论自由 于不自由中求自由——读穆勒《论自由》
复旦大学教授刘清平去年在微博上谩骂孔子、孟子的言论,近来又被人翻了出来,所谓儒学者、儒教徒们自感受了极大侮辱,认为刘清平辱骂先贤圣师罪大恶极,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将刘清平逐出复旦”活动,多名来自各地的自称孔子后人者前往复旦,举横幅和标语“强烈谴责”刘清平辱骂孔子。
随着孔子的孝子贤孙们“驱儒”之闹剧愈演愈烈,一些人开始声援刘清平,最主要的理由是刘清平有“批孔孟”的言论自由。
孰是孰非?辱骂是言论自由吗?150余年前有卓越的思想家已经就此作出了理智、公正的判断——英国思想家约翰·穆勒《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从何为自由、为何需要自由、如何保障自由三个层面,全面、深刻、清晰的阐述了自由原则。
毫无疑问,这是超越了时间和地域限制的、最卓越的思想巨著,先生所阐释的自由原则是直指自由本质、具有真理性质的,至今值得我们阅读、思考、以之为指导。尤其是当前的中国,最是需要先生的自由思想指导——思想一统、政府垄断、官僚集团僵化、民族创造力匮乏等等,先生百余年前所指呈的问题,岂不正是当前我国最严重的弊病!
何为自由
穆勒开篇即言:“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即那个与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信条不巧恰相对立的东西),而是公民自由或曰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穆勒看来,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取的。
如果每个个体享有不受限制、随心所欲的自由,则必将互相伤害,人类也形不成文明社会。所以,必要制定一些法律的、道德的准则,限制个体自由,维护社会良好运行。而自由的核心即在“如何在个人独立和社会控制之间做出恰当的调整”。可见,严复先生将书名意译为《群己权界论》是最恰合主旨的。
既然个体自由会影响社会秩序稳定,那为什么不直接剥夺个体自由呢?穆勒的理由是,强大的社会控制会让人类失去活力,阻碍社会进步。所以,我们需要自由,需要在群体和个体之间确立合适的权利界限:既保证社会稳定运行,又保障社会中的人不被奴化,拥有充沛的活力,二者达成一个良好的、于社会发展最佳的平衡。
具体说就是,“人民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自由而不失正当的施加于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
所以,当个体活动仅直接的和最初的影响他自己(他人所受影响,是因其自由自愿且不受欺骗地同意和参与了此活动,或是通过社会联系所产生的间接影响)之时,他就应该享有自由。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人类内在的意识领域的自由”,即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与之相应的出版自由;第二,“品味和志趣自由”,即行为自由或曰个性自由;第三,由个人自由所确立的“同样限制内的个人联合的自由”。
功利原则的正当性
穆勒是近现代功利主义创始人和奠基者之一,他认为正确的行为应该“满足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种幸福不是猪一般生物本能的幸福,而是理智的、道德的幸福。具体说来就是,不同行为会产生不同结果,各种结果是有利弊之分、利大利小之别的,我们应该理智的衡量它对所有相关人的影响,选择保证所有人应得利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行为。
所以,之所以需要自由,是因为有自由比没自由于个人和社会最有益。同样的,也基于此确立了“个人独立和社会控制”之间合适的限度。
罗尔斯写了本厚厚的《正义论》批判这种功利主义,他认为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是不正义的,正确的行为准则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但以我之见,功利主义没有违背这一正义原则。功利原则并不否认平等,只是大多数情况下,不平等反而对所有相关人利益最大,所以,就只好选择不平等了。
人类的每种行为本就是想要有所得,付出越小收获越大,于人便越有益。“不平等、高收益”与“平等、低收益”之间,毫无疑问前者更具有正义性。反过来说,为平等而损害个体利益本就是不正义的。少数人可能确实因此损失了部分利益,但这是维护合理的社会运行规则的必要代价。他们于此时为维护这一规则有所损失,只要规则不被破坏,于彼时他们就可因此得到补偿。整体来说,他们的利益得到了维护,所以,这也是极正义的。
更何况,罗尔斯所谓“公平的正义”原则,是基于一种假想的“原初状态”下人类的共同选择,这本就缺乏现实操作性。功利主义则不然,基于“最大幸福原则”,我们只需要具体分析事情的各种结果,对其做一合理的价值排序,选择价值最高者即可。
可见,功利原则是最具正当性、最可取的社会行为准则,所以,据此确立的自由原则也是最正当的!
为何需要自由
前文已述,合适的群己权利界限是于社会发展最有益,这一界限之内便是自由。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这一界限内的各种自由,是否于社会发展有益,为保证社会最优发展,是否必须确保这些自由。
首先是思想言论自由。如果没有思想言论自由,即社会禁止意见自由表达,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可以确定的是,人类的认识能力有限,我们不能确保自己永不犯错,真理要在探索中逐渐发现。那么,禁止一种意见表达,可能的结果是:第一、被禁止的意见是正确的,这就让人类失去了以正确矫正错误的机会。
第二,被禁止的意见是错误的,这就让人类失去了通过真理和谬误的碰撞,更清晰的体会和认识真理的机会。缺乏挑战的真理,往往会变成成见,人类难以正确的用其指导生活。
第三,大多数情况下,通行的意见和被压制的意见都是各有正误,人类正需要二者碰撞、论争,才能去其糟粕去其真理。所以,保证思想言论自由才是认识真理的最佳途径,才能让真理良好的指导人类生活,全体人类才能得到最大利益。
其次是个性自由。一方面,个体是有差异的,同样的行为标准是不能适应所有个体的,只有个体自己才最了解自己,只有自己才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所以,保持个性自由对个体最有益。另一方面,大部分人只具有一般的智慧和勇气,需要向少数精英学**。
我们最基本的生活方式一般都是少数人创立,慢慢的大众学**他们,使此生活方式成为普遍的社会**俗。随着时代变迁,人类生活方式需要随之改变适应,然而,普通大众一方面缺乏改变的智慧和能力,另一方面具有保守、屈从**惯的倾向。
这个时候,人类需要特立独行者探索适应时代的生活方式,引领进步。而且,历史的重大转折更是需要立异者推动!所以,只有保证个性自由,人类才能充满活力,才能不断进步。
如何保障自由
毫无疑问,现实中社会权力往往过大,对个人作出不正当的干涉,侵害个体自由。穆勒专门辟出一章详细阐释了“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希望贯彻自由准则。但困境在于,权力有扩张的天性,即便穆勒清晰的界定出群己权力边界,让其自由思想深入人心,强大的社会权力也不会主动缩减,个体缺乏对抗社会权力的能力。更严峻的现实是,强大的社会权力阻碍自由原则之传播,推行错误的权力边界。
这种破坏自由的社会权力包括:一、政治权利,国家政权管控的范围过大,公众缺乏对其监督、限制的力量;二、身份威权,个体因职位、工作等因素对其他人有某方面的掌控力,互相联合形成威权阶级;三、舆论威势,缺乏理性且易被操纵的公众舆论,往往肆意侵犯舆论弱势方的利益;四、多数正义,当个体联合形成数量优势时,心理上就有了正义感和力量感,不顾社会规范肆意妄为(这与舆论威势是同质的,不过一者诉诸语言,一者诉诸行动)。
如何突破这一囚徒困境?穆勒寄希望于人类理性——人类之杰出者领悟正确的自由原则,尽力向社会传播,团结力量以求对抗社会权力,逐渐贯彻自由原则。这一理想化的过程基于已有的自由:一、教育,培养个体理性和独立思想;二、法律,社会权力不能为所欲为;三、舆论,个体对社会权力一定的监督能力和通过讨论认识真理的能力。
为更好的维护自由,这三者有待于达到更好的状态:一、国家保障每个人受教育的机会但不统治教育内容,保证各种形式的教育自由发展,各种思想自由向学生传播;二、被严格执行的公正的法律,合理界定了权利界限,不被利益体践踏;三、民众公开理性讨论公共事务的舆论。
自由原则的应用
自由原则已经说得够清了,我们将思维转回“儒教驱刘”事件,尝试用穆勒的功利自由主义思想做一判断。
在言论自由一章,穆勒考虑到了“争辩者可能犯一种很坏的冒犯——污蔑、谩骂持相反意见者是不道德的坏蛋”。他认为,这种在辩护方式上缺乏公正、用心不良、偏狭固执、毫无度量的人,应该由舆论根据具体情形作出裁决,予以批判、谴责或谅解,法律和权威当局无权限制任何一方的自由。因为与言论自由于社会的重要性相比,语言的不道德是不值一提的。
但一般来说,持与主流意见相反观点的人,在这种争论意见中处于巨大的劣势。一方面,他们在争论中用语稍有激烈,就可能被持主流意见的多数人指责为语言中伤、违背辩论规范,从而受到舆论批判。另一方面,主流意见一方使用无度辱骂,却常能挟多数之威吓阻人们发表相反意见。所以,为真理和公道,舆论裁决应该更多的限制主流意见一方使用无节制的谩骂。
据此,在“儒教驱刘”事件中,首先,我们应该调查刘清平说脏话辱骂孔孟的背景,到底是他本来就道德败坏,还是在儒生非理性批判下的气愤之语。如果是前者,公众舆论就应该予以批判,如果是后者,公众舆论就应该谅解他而批判儒教徒的不公正和用心不良。
其次,无论如何,儒教徒不该以刘清平“辱骂孔孟”之名,用群体压力迫使复旦辞退他。这是一种群体力量破坏自由原则之举。如果儒教徒这种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那么,刘清平也便可以招呼一伙人迫使国家将儒生驱逐出中国。
第三,社会舆论应该批判“儒生驱刘”之举,促使儒教徒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国家权力不可强制限制其行为(在复旦大学拉横幅之举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破坏教学秩序应由校园保卫驱逐或报警)。
第四,刘清平与儒生之间的儒学分歧交由理性的学术讨论,其行为的对错不影响其学术的对错。
应该明确,刘清平辱骂孔孟之语和儒生驱刘之举都不应该被强制制止,但并不意味着这是正当的,而是因为,为保障社会自由,我们只能容忍这些瑕疵。如果强制制止这些小问题,那自由必将因之遭受更大的侵害,于社会而言是更不利的。
穆勒的自由原则已经很清晰的说明自由是受限的,为了活着我们只能接受很多社会规范,所谓自由只是于巨大的不自由中求一点有限的自由。我读《论自由》最深的感触就是,社会干涉我的自由是为了让我不要破坏他人的自由。“干涉“、”破坏“二者是有程度分别的,我们只能两相权衡取其轻。正如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人类有免于匮乏的自由”,如果我们缺衣少食,那就什么自由都享受不到了,因此,只能舍弃某些自由以保障物质需要。
注:本文所引穆勒《论自由》为,广西师大出版社2011年版,孟凡礼译;
所引穆勒《功利主义》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徐大建译;
所引罗尔斯《正义论》为,中国社科出版社1988年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此书我没怎么读懂,文中所述可能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