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伟法制 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 南方周末 周大伟
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 南方周末 周大伟 □周大伟
◎在与经济法的论战中,佟柔教授明确地指出:“经济法”本身是一个极易引起误解的概念。经济法后来走过的坎坷道路,基本证明了佟柔先生的远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制定颁布过程中,以佟柔为代表的中国民法学派的声音,听上去显得格外清晰和坚定。
◎借助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展开的破冰式的大讨论,佟柔教授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
佟柔(1921-1990)先生生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983年到1986年间,我在佟老师指导下攻读民法研究生。依照佟老师的建议,毕业后留校任教。这些年来,佟老师的音容笑貌、道德为人,以及他的心路历程和学术思想,时时使我难以忘怀。佟老师是中国民法学理论奠基者,为中国民法学的开创做了大量的工作,这里仅就所知,略述一二。
与经济法的精彩论战
佟老师一生中最具魅力和精彩的篇章,莫过于与经济法的论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新奇事,大概应当是经济法的崛起。随之,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相互关系问题的争论,也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一桩公案。
经济法的概念由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在上个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提出,并由我国法学界在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直接引进。改革开放之前,新中国既没有民法也没有商法,经济关系主要是由党和政府的“政策”来调整的。
当经济体制改革发出“依法治国”的呼声之后,一个极为现实的需要随即浮上台面:原来的经济政策需要向法律条文演化;原来的经济政策研究者们需要向法律学靠拢。在民法和民法学尚未获得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