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绥新简历】慕绥新女儿怎么样了
慕绥新(1943年10月-2002年3月2日)男,汉族,陕西吴堡人,曾为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70年3月毕业于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电机制造专业。1997年,慕绥新担任辽宁省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沈阳市政府市长。
因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0日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3月2日因癌症去世。
光辉历程
1997年,时任辽宁省主管政法、建设等工作的副省长慕绥新,在“依法行政、廉洁公正、牢记宗旨、报效人民”的“誓言”中,走上沈阳市市长岗位。上任伊始,慕即开始大搞“形象工程”,一是修建了百里环城公路,二是建成百里环城水上带状公园。
以后,进一步加大城建力度和规模,完成了包括交通主干道、立交桥、广场、草坪在内的一大批项目,为市容增添不少亮点。为此,慕曾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并于1999年荣获了联合国颁发的“人居奖”。
腐败经过
大约在1998年,当时大红大紫的慕绥新曾经邀请一批香港记者到沈阳采访,目的当然是让记者报道沈阳改革开放的成就,报道沈阳对外开放的大好环境。
然而,一位香港记者偏偏盯上了慕市长的一身“行头”,从衬衫、领带、西服、皮带到皮鞋全是世界名牌,粗略估算也值几万港元。回港之后,这位记者不解地在报道中提出,内地市长的月收入不过1000多元,慕绥新如何穿得起这么贵重的“行头”?
当然,香港记者报道的只是一种表象,对慕市长的不廉洁也只是一种猜测。但是,慕绥新利用职权巧取豪夺在沈阳却不是新闻———慕绥新的女儿、女婿包揽工程以及一些企业的广告业务,从中获取巨额收入,早在沈阳广告业和建筑业传得沸沸扬扬;
因为慕绥新的前妻在一家沈阳企业担任重要职务,这家企业的股票狂升不跌,甚至被沈阳股民嬉称为“慕绥新股票”;沈阳客运集团总经理夏任凡有一处近千平方米的住宅和一座占地1000余亩的庄园,豪华程度令人叹为观止,人们对其经济来源满腹狐疑,慕绥新却多次提名他当交通局局长;在一些大的城市基建项目和招投标项目上,往往由慕绥新、马向东等少数领导干部说了算,几乎完全处于失去监督的状态……
曾在鞍山工作过的慕绥新调到沈阳后,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周伟趁机给慕绥新的 妻子送厚礼。后来,慕绥新安排周伟担任了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很快又提拔为局长。
慕绥新在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副省长、沈阳市市长期间,利用职权,在为请托人审批项目、减免税费、协调贷款、干部的提拔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大搞权钱交易,收受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周伟、沈阳市客运集团总经理夏任凡、辽宁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宝印等多人贿赂和礼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慕在城建及房地产开发中为违法开发商大开绿灯,擅自违规为个体房地产商审批项目,致使国家巨额税费流失。据知情人士介绍,沈阳和大连1997年批租出去的土地面积相近,大连收回土地出让金17亿,而沈阳只收回7000万元。国家的税费流失使人触目惊心。
据《中国工商报》披露,慕绥新的妻子平晓芳交待了慕让其转移的巨额钱物 :其中美元79万元、港币10万元、人民币97万元。另有名贵手表34块及其他大量贵重物品。此外,检察机关经对慕前妻贾桂娥的住处搜查,起获折合1000余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及大量贵重物品。
据贾交待,这是其与慕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据悉,这些巨额财产,也仅是慕绥新非法所得的冰山一角。
慕绥新不仅贪婪成性,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是一个极其蛮横、缺乏修养且奢华的人。据报道,他经常在一些会议等公开场合训斥部下,常把“你他妈的”挂在嘴边, 稍有不顺心就扬言要“撤你的职”、“罢你的官”。其身上的衣服全都是高档名牌,外出要下榻五星级宾馆,住豪华总统套房。
更有甚者,他常与“黑道人物”称兄道弟,频繁交往。 沈阳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曾宣称,他管慕绥新叫“大哥”,曾亲手送慕数万美金。
慕绥新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鉴于慕绥新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及人民币320余万元的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并积极清退了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慕绥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换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4] 。
个人履历
历任冶金部三冶总公司工人、工会干事、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副科长、副处长,冶金部三冶总公司三公司代党委书记;
1984年任辽宁省海城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1985年任海城市人民政府市长;
1987年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1988年任辽宁省体改委副主任;
1989年任辽宁省劳动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1990年任辽宁省劳动局局长;
1993年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
1995年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省建设厅厅长;
1996年5月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建设厅厅长;
1996年6月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1996年12月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
1997年2月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1997年5月任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1997年8月至2000年12月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第12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接受慕绥新辞去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草案)》。
因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0日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3月2日因癌症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