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简武钢三中 武钢三中一名化学课教师掉得大 酒驾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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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为人师表,又身为基层党员干部,这样的行为影响很不好."昨日,青山区纪委办案人员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武钢三中教师刘某某,因酒驾被党内

    “为人师表,又身为基层党员干部,这样的行为影响很不好。”昨日,青山区纪委办案人员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武钢三中教师刘某某,因酒驾被党内警告处分。

    刘某某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5月调入武钢三中,任化学课教师。

    2015年6月27日20时许,刘某某饮酒后在和平大道驾驶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武钢三中纪委办案人员介绍,根据2003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社会管理秩序,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刘某某的酒驾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最终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4条规定: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9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酒驾是违反生活纪律的重要表现

    执纪者说

    近年来,党员干部酒驾被给予行政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党的形象,也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酒驾是违反生活纪律的重要表现,不利于维护公共安全,有损党的形象,党员干部应坚决避免这一行为。党员干部应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者、实践者和捍卫者。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纪严于法,党员干部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必将受到党纪党规的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坚持将纪律挺在前面,自觉将党纪党规作为行动的底线和红线。(记者 郑汝可 实习生 杨蕾 通讯员 胡丹丽 段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