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斌追悼会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访谈录(上)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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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问:全国人大组织法还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请谈谈这是怎么考虑的?王汉斌:这是由于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审议

问:全国人大组织法还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请谈谈这是怎么考虑的?

王汉斌:这是由于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审议各项议案由代表团或代表小组进行,代表团的地位很重要。所以,在制定全国人大组织法时,规定代表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在全国人大正式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大会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就审议的意见发表意见;对主席团提出的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的领导人等候选人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提出意见;并可以代表团为单位向大会提出议案、罢免案和质询案。

问:对大会列席人员有些什么改进和规定?

王汉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同时按照惯例,全国政协委员都列席会议。

当时,由于受“文革”的影响,部队列席的人员比较多。包括部长、副部长、顾问,甚至已经退下来的部长、副部长都列席,最多时达到56 人。我请示尚昆同志,建议减少部队列席人员。尚昆同志说可以,他让我给他报一个名单。

我给他的名单大体保留了军队三大总部、各大兵种的负责人,以及北京军区司令员或政委,其他原来列席的同志都改为旁听,照发文件。有的同志实际上不来列席,他就是要文件嘛。尚昆同志批准了这个名单,他还勾去了一些。到委员长会议研究时,彭冲同志又减了一些。从此开始,部队列席人员最少时就只有6 人了。

还有,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席人员,这就不能在开会前通知列席人员。因此,1989 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改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二)关于专门委员会产生时间问题

问:研究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日程时,都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专门委员会是在会议开始时产生还是在会议后期才产生?看法和做法并不一致。您对此怎么看?

王汉斌: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设的工作机构,在大会期间主要管两件事:一是管议案,二是管质询案。法律委员会还负责统一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法律草案,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财经委员会负责审查关于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因此,大会开始时就应根据工作需要,产生专门委员会。

从一届全国人大起,每届第一次会议都是先选举提案审查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提案和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从第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起,不再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而由新成立的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和预算。

所以,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83 年6 月6 日开幕,6 月7日会议即通过了六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时,彭冲同志在主席团会议上就七届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人选问题所作的说明中指出:“由于各专门委员会系大会的常设机构,大会期间要进行工作(如审查预算、计划,审议法律等),需要在大会开始时设立”。

大家同意这个意见,在会议开幕的第三天,即在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七个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在研究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何时产生专门委员会时,常委会主要领导提出大会一开始就成立专门委员会不妥,要改,理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成立,怎么就成立专门委员会了。我解释说,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代表大会开始时成立专门委员会,是因为大会期间专门委员会有工作,比如审查预算、审议法律案、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等。根据这个需要应先成立专门委员会,不要在常委会成立后再成立。

接着,彭冲同志主持研究这个问题。时任副秘书长的曹志同志还是坚持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意见,说会议先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不行,非改不可。有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选举常委会委员时落选,还当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不合适。

我重申了为什么要在大会开始时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理由,并说:按照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从代表中产生的,不一定必需是常委会委员。事实上有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没有当选常委会委员,也仍然继续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并未影响工作。

彭冲同志也说,从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看,还是先产生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好。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也都认为,还是按照六届和七届的办法,在代表大会开始时产生专门委员会好。

曹志同志提出要把讨论的意见向党组写个报告,由党组决定。结果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先通过了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因为这两个委员会在会上要审议法律草案和预算。其他六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是在会议后期才通过的。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之前,对专门委员会产生的时间问题又进行了研究。曹志传达领导同志意见,坚持不先产生专门委员会。他还请来一位副委员长支持他的意见。这位副委员长提出,可以考虑先设立临时的机构来代替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或者由上届的专门委员会来审议预算和法案。

我说,这件事已争论多年了,本来我不想说话了,但涉及依法办事的问题,还是要说几句。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对设立专门委员会都有规定,怎么能成立法律规定以外的机构来代替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呢?上届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到本届,有的连代表都不是,怎么能行使本届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呢?这是涉及依法办事的问题。

主持会议的田纪云同志说,既然法律有规定,恐怕还是按法律办好。结果还是在大会开始时先产生财经委员会,负责审查预算、计划。

由于这次大会没有法律案,未先产生法律委员会。除财经委员会外,其他八个专门委员会都是在会议后期才产生的。我认为这么做,还是有问题,在大会期间,代表团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谁来审议呢?文/ 本刊特约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