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强税务 杨志强: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原标题:杨志强: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我国首次将省际间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其着眼于攻坚,核心在协同,根本靠创新,反映出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这个大战略被赋予新使命、新内涵、新常态。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有利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稳定均衡的财力保障和精准定向的政策支持;有利于激发万众创新的潜能与活力,促进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有利于通过机制体制改革和核心业务创新提升区域税收治理能力,发挥试点示范效应,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税收领域的改革经验。
当前,税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区域税收协作机制和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建立健全;对跨省迁移、经营的纳税人在行政审批、征管程序、办税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程度有待提高;尚未形成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税收政策体系,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较窄,政策门槛较高,配套措施尚不完善,且政策执行标准存在差异。
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应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
一是改革创新税收体制机制。创新区域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完善区域税收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区域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合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税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是创新完善税收业务。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推进税收征管协同,突破现有税收行政管辖区划的局限性,提升税收便利化水平,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以利于区域产业对接协作和市场一体化格局的形成。
三是调整完善税收政策。调整现行的不利于区域协同发展的税收政策,出台有利于区域协同发展的先行先试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有效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支持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应坚持四点原则:
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清理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以利于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在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推进的重点领域,如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转移等方面,应由国家层面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以破解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的难题。
二是坚持税收便利原则。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咨询辅导、政策执行、发票管理、纳税清算等方面加快推进业务创新,全面推行便利化举措,营造法治、公平、高效、便捷的区域税收环境。
三是坚持开放合作原则。紧密围绕国家战略部署,研究税收工作存在的差距和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着力点。创新完善税收工作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破除不利于协同发展的行政壁垒,增强税收服务区域协同发展的整体合力,形成协同、高效、透明、共赢的工作格局。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以完善税收体制机制为先导,以创新税收业务为重点,以健全税收政策体系为支撑,统筹推进税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工作。三省市税务机关应统筹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与服务本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京津冀“十三五”规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系统制定落实措施。
当务之急,要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有效运用税收手段促进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对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产业涉及的与首都功能不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北京市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停止执行。出台有利于区域公共服务资源均等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北京市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符合一定资质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迁移到河北或在河北设立分部的,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对随迁人员取得的补贴性质的薪金收入以及临时劳务、交流、讲学取得的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推进区域税收协作。在税收征管法中对区域税收协作涉及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区域税收协作机制,建立税收协调保障制度和涉税争议协调机构。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实时共享涉税信息。全面清理三地各自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即征即退”、“财政返还”等招商引资政策,尽快统一区域地方税种征收标准。
第三,提升区域税收便利化水平。建立京津冀基本一致的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实现审批事项、环节、流程的规范统一。建立全国纳税服务标准示范区,实现三地涉税事项办理同政策、同流程、同时限。
第四,出台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先行先试税收政策。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京津冀区域实施先行先试税收政策,对效果较好的先行先试税收政策适时在全国推广实施。扩大中关村示范区“新四条”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延长优惠期限,减少前置条件,降低适用门槛。对京津冀交通一体化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生态建设相关项目的投资、支出、收入给予企业减免所得税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