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近况 股市黑嘴汪建中几近家破人亡 奔丧申请未获回复

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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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汪建中近况:汪建中,中级经济师,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曾做过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被

汪建中近况:汪建中,中级经济师,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曾做过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曾因推荐股票被誉为“股市名嘴”。

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的2.5亿元罚没款。2011年8月3日,汪建中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公开宣判

2011年8月3日,汪建中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25,757,599.5元。

作案过程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汪建中在担任首发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用本人及亲戚朋友的名义,开设多个证券账户,采用先买入低价股票,然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股票,人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而当大量股民争相购买该股票,致使股票价格高升时,汪建中本人及亲戚朋友立即高价抛出,从中获利。

其中汪建中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在买卖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股票52.6亿元,卖出53.8亿元,非法获利约1.25亿元。被告人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违法所得已于案发后被追缴。

个人辩护

庭审中,汪建中否认自己有罪,称这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公司行为。其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汪建中个人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其行为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虽然被证监会认定为违法,但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

但是法院认为,经查指控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使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溯标准的规定,操纵证券价格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进行追究,属于情节严重。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获利1.25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首发公司对外发布的股评和“荐股”是汪建中的个人意志,非法利益也是其个人占有。其公司职员与分析师的证言均能证实,股评分析中推荐股票的内容是汪建中个人提供和决定的。汪建中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成立。

案件启示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汪建中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所谓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抢帽子交易操纵”的定义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宣判后,汪建中的辩护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早在2003年,北京首放就因其周末推荐的股票屡次创下“红色星期一”而闻名于业界。2008年5月,国家审计署在对中信证券的例行审计中发现,其位于北三环的营业部有7个账户存在异常交易,经调查初步认定这7个账户构成一个账户组,且与汪建中有关。

以“中国联通”为例,汪建中于2007年3月23日买入“中国联通”约480万股,成交金额约2500万元。同日17时55分、18时02分、18时58分,北京首放在首放证券网、新浪网、东方财富网先后发表题为《目标3300点春季攻势全面打响》的报告,力推“中国联通”。报告将“中国联通”等股票列为“具备大幅上攻潜力的品种”,建议股民“最好不宜盲目作空,以免踏空。”3天后,汪建中卖出“中国联通”,获利81.8万元。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在北京首放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据法院介绍,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共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抢帽子”是否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引起庭审激辩

3日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白波称,此案是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因为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所以在庭审时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构成了“抢帽子交易操纵”,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了质疑。在2010年10月28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汪建中是“先买入后荐股”还是“先荐股后买入”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检方认为,汪建中先买入后荐股,然后抛出,属于操纵行为。辩护律师则认为,汪建中是在其任职公司先荐股后买入,再抛出,最多只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不恰当。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认为,操纵股市的立案标准必须达到两个10%:即买入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总交易量的10%以上,买卖股票的资金量达到买卖该只股票资金总量的10%以上。这两个10%都达到了,才构成操纵罪。汪建中买卖股票的量和买卖股票的资金量都没达到10%,还不到1%,所以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立案,也就不能判决。

对此,公诉方认为,关于10%等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是对传统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入罪的一个法律标准。对于像汪建中这样以“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买卖股票的数额和比例为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其行为特点、性质来认定。汪建中的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有其新特点。

此次法院最终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做出一审判决。严格来讲,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现行刑法以及证监会相关法规没有对“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这一条款对类似行为进行认定。

股民诉汪建中民事案结果将有标杆意义

白波介绍,当前,各种媒体上的股评信息、荐股报告等名目繁多、数量巨大,但其中良莠不齐,混杂着类似于汪建中这样的“股市黑嘴”,荐股完全出于自己需要,动机纯为牟取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在阅览这些信息时,要学会分析,要进行独立研判,要有自己的投资理念和原则,要避免‘听风是风,听雨是雨’,力戒盲目跟随。”

常言道,福无双至,祸不单行。“股市黑嘴”汪建中在被罚没巨额现金后,不但面临刑事审判,而其家中又突然传来噩耗,其父亲自杀身亡,两哥哥被公安局带走、一侄子精神失常,几近家破人亡的局面使他落得了史上最惨坐庄的下场。

奔丧申请未获回复

11月26日晚,汪建中的父亲因吞服大量药物,于次日下午2点在安徽怀宁县家中去世。4日,作为汪建中辩护律师之一的安东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检)提交了允许汪建中回家奔丧的申请。

安东艳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她提交的汪建中回家奔上的申请大概基于两个理由:一是,汪建中的父亲因为案件自杀,应允许汪回家奔丧;二是,汪建中曾经为家乡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为学校捐款200多万,家乡的父老乡亲也希望他能够回家奔丧。而另一位辩护律师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则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强调,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面前,给司法机构展示人性化提供了机会。

不过,二分检委婉地表示因为汪建中案件刚刚受理,并且汪建中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涉及的许多事情还不能最终确定,所以原则上不同意汪建中回家奔丧。

家破人亡的一家

事实上东窗事发之后汪建中一家目前可谓是惨不忍睹,汪建中的亲友一一受到了调查。

作为汪建中辩护律师之一的高子程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汪建中的两个哥哥因为受委托取了一次款,即被安徽公安局带走,“他们两个都不知道取的是什么钱,所以我觉得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

在被逮捕后,如果汪建中的两个哥哥没有被取保或者监视居住的话,那么他们应该依旧被关押在看守所里,安东艳表示。

而汪建中的两个侄子情况也极其不乐观。高子程表示,根据他的了解,一个在北京读大学的侄子患了精神疾病,另一个正在读中学的侄子在公安人员到学校"找他"后,也情绪不佳,以致退学。

因为案件“自己的儿子一个一个都进去了(被逮捕),汪建中的父亲因此也自杀了”,高子程表示。11月26日晚,汪建中的父亲因吞服大量药物,与次日下午2点在安徽怀宁县家中去世。

“已经家破人亡了”,高子程没有向记者透露汪建中子女目前的状况,“没有必要打听了”。

汪建中被监视居住

汪建中案件是证监会有史以来开出最大罚金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汪建中被没收的2.5亿元已经上缴国库。

此前,高子程列举出了9条理由,为汪建中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进行辩护。汪建中一开始时并不认同这一处罚决定。不过据新华社报道,11月19日汪建中对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内容表示无异议。

据了解近日汪建中已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移送二分院审查起诉,已进入刑事调查阶段,汪建中目前被监视居住。

安东艳表示,不久应该会看到指控汪建中的犯罪证据,并根据证据形成辩护意见。而高子程也称目前已经拿到了办案机关调查的全部证据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