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面对侵权指责 《歌手》不应欺软怕硬
陷入侵权质疑时,节目组、电视台方面“看菜下饭”非常普遍:对于名人,积极沟通寻求授权,对于一些默默无闻的著作权人,大多会视而不见,不了了之。即使被侵权的权利人坚持走司法程序,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方等赔偿损失,但这些赔偿对于电视台这样的平台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竞唱节目音乐侵权屡禁不止
对于湖南台而言,今年的开年注定不太平,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光《歌手》一个节目就在一月之内,屡陷音乐侵权风波。1月28日,维塔斯向湖南台致律师函,要求禁止迪玛希再唱《歌剧2》;在这一事件余温尚存时,李海鹰和高晓松各自在其微博发声,称第五期《歌手》中赵雷和张杰的演唱未获得授权,《歌手》再次被指侵权。
屡次被指侵权,那么节目组究竟是否侵权呢?如果侵权,又是侵犯了何人的何种权利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词曲作者作为创作完成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种权利,也就是说,未经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同意,擅自将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改编、通过广播或者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都侵犯了词曲作者的版权。而且在有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时,使用他人作品,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湖南卫视作为《歌手》节目的组织者,理应在嘉宾演唱前通过各种途径,取得著作权人的各项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在这几次被指侵权的案件中,湖南卫视方并未与著作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更遑论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作为一档专业的音乐节目,《歌手》本应更理解和尊重音乐人的创作,带头保护音乐人的著作权,但是很显然,节目组并未真正尊重音乐作品和著作权人,更别说对法律的敬畏——电视台的态度也可见一斑。
然而,涉嫌音乐侵权的,并非只有《歌手》一个节目,也并非湖南卫视一家的问题,早前即有汪峰因《春天里》告旭日阳刚组合、马頔因《南山南》告张磊的事件。在音乐领域,著作权侵权已然屡见不鲜,而许多湖南卫视这样的平台更是屡教不改。
侵权方“看菜下饭”忽视弱势方
究其原因,除了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制度尚不完善,音乐著作权协会未积极行使职能之外,侵权成本过低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音乐作品被侵权时,维权人士偏少,单个案件赔偿数额不高等都导致侵权成本很低。并且,许多著作权人日后或许仍然需要电视台等平台来帮其推广歌曲,无法完全撕破脸皮,只能打掉门牙往肚子里咽。因此,即使被侵权,著作权人勇敢维权的案例也可谓屈指可数。
如若遇到著作权人维权,节目组或电视台也会“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于高晓松这样的名人,积极沟通寻求授权;而对于一些默默无闻的著作权人,平台大多会视而不见,不了了之。即使被侵权的权利人坚持走司法程序,最后法院判决电视台等赔偿损失,但这些赔偿对于电视台这样的平台来说,只是九牛一毛,也无法起到惩戒电视台的作用。因此,对于平台的盈利而言,侵权成本实在是可以低到忽略不计,导致他们大多抱有侥幸心理,不积极主动寻求著作权人的授权。
此外,社会舆论对于音乐侵权现象泛滥的形成也有一定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勇敢维权的著作权人,常有人斥责他们炒作或者心胸狭隘。维权者不仅无法获得舆论支持,甚至被一些不明真相或者缺乏法律知识的围观群众攻击谩骂,在舆论中陷入被动,正如维塔斯致函湖南卫视要求迪玛希停止演唱其作品时,被许多人贴上“小心眼”、“嫉妒”等标签。
贾岛曾言“二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知音如不赏,归卧故山秋”,作者呕心沥血写成每一部作品,也当然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赏识。但赏识不应该表现为侵权演唱。无视别人的辛苦劳动,一声不吭地将别人的作品据为己用却是冒犯。对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各种作品的尊重,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不论是电视台还是身在其中的利益牵涉方,都应当身体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