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昌刑法学 刑法学泰斗马克昌的兼职律师经历
原标题:刑法学泰斗马克昌的兼职律师经历
人物档案
马克昌,男,1926年8月出生,河南西华县人,武汉大学资深教授(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等。
马克昌先生是著名法学家、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马先生言传身教,培养了一批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他们被业内人士亲切地称为“马家军”。在法律实务方面,马克昌最引人关注的,是他曾在审判“四人帮”时担任“两案”被告人吴法宪的辩护律师。
但鲜为人知的是,马克昌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就曾作为辩护人,成功做无罪辩护;马克昌也是“文革”以后第一批拿到律师证的律师,并曾担任湖北省律师协会的副会长。2010年底,笔者有幸听马克昌先生谈到他的兼职律师经历,事后根据现场录音整理出这份宝贵的资料。
建国伊始:成功的无罪辩护
1946年,马克昌分别报考了武汉大学法律系、河南大学法律系、西北师范学院文史系,并先后收到了三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由于马克昌家处黄泛灾区,经济困难,马克昌选择了能提供助学金的武汉大学法律系司法组,攻读本科。
在本科期间,马克昌系统学习了“司法实务”这门课程,当1948年5月武汉解放时,马克昌已经修完了全部法科课程,随后他被派到湖北鄂城县法院实习,从事审判工作两个月,积累了办案经验。1950年马克昌从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因品学兼优留校,一直任教至今。
(马克昌本科毕业照(第三排左三为马克昌,前排左二为韩德培)
1950-1952年,马克昌被推荐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学习;作为新中国的第一届研究生,他师从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系统地学习了苏联的刑法理论。刑法界素有“北高南马”之说,“北高”高铭暄比“南马”马克昌晚一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两人同门学习刑法,高铭暄先生说:“我们俩从此建立了长达六十多年的学术友情。”
(1950年马克昌在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研究生班学习)
1954年,马克昌在武汉大学法律系担任系秘书、刑法学教研室老师时,接到学校交给他的一项任务:学校一个司机开车轧死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希望马克昌为这位司机辩护。当时新中国成立不久,开始逐渐建立并试行自己的辩护与律师制度,如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第六条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时,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但被告所请之辩护人,须经法庭认可后,方得出庭辩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亦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
在刑法学界,当时已经移植了前苏联的刑法学体系;但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依据,除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1951年《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之外,当时还是依靠刑事审判经验。为王司机辩护,是马克昌生平第一次担任辩护人,在承接案件之后,他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调查和研究。
在事实证据方面,马克昌了解到这位骑自行车的遇难者,最近刚刚开始学习骑自行车,事发当时他正在马路上学习骑自行车,歪歪扭扭地骑行,不慎自己摔倒在对向的机动车道内,因而被王司机开的车轧死,而且,王司机并不存在越线行驶、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事由。
在案件开庭时,马克昌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以自己扎实的刑法功底,为王司机做无罪辩护,最后这位司机被宣告无罪。
这次成功的无罪辩护,令马克昌在武汉大学校园内一举成名,“当时学校很多老师都感到不解,来问我:怎么开汽车轧死了人还能无罪释放?我解释说,刑法是很严肃的,刑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人,同时应当保护不构成犯罪的公民。
”马克昌圆满地完成了学校交给他的辩护任务,没有收取任何费用。1956年,马克昌晋升讲师职称,尽管大学讲师在当时已经是高级知识分子,但马克昌的工资获连升三级,当时还是令他感到意外。次年冬天,马克昌应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高西江同志一道,参加了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
从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开始,新中国刚刚建立的律师制度蒙受了深重的灾难,大批律师被打成“右派分子”,“文革”十年更没有律师存在的余地。1957年的马克昌,发表了《如何解决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一文,引起刑法界高度关注。
也是在这一年,马克昌通过武汉大学的全国人大代表,写了《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订刑法》的提案,希望新中国尽快制定一部刑法,以便刑事审判人员依法判案,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这个倡议尽快制订刑法的提案,使马克昌在1958年5月就被打成“右派”,他自此承受了长达21年的政治摧残。
“文革”结束:担任吴法宪的辩护律师
1979年1月,马克昌被错划的“右派”得到纠正,8月,马克昌受学校委托参与负责武汉大学法律系的恢复重建工作。1980年上半年,武汉大学法律系正式恢复,马克昌担任副系主任。
1980年10月2日,54岁的马克昌突然接到武汉大学校办的通知,要他当天即赴北京出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报到,却并没有告诉他出差任务,只说到北京就知道了。马克昌乘坐当天下午的火车进京报到之后,被告知参加审判“四人帮”的工作,具体任务是参与讨论“两案”的起诉书。
在此之前的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特别检察厅成立后,抓紧对“两案”起诉书的修改和完善。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对“两案”起诉书的质量要求很高,他马上组织了北京的刑法专家和刑事诉讼法专家,讨论“两案”起诉书。
讨论一次以后,彭真表示“两案”起诉是全国的一件大事,具有世界性的影响,“两案”的起诉书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应当邀请全国的专家来京一起讨论。关于邀请哪些外地专家参加讨论,彭真说,你们法学界比我清楚,你们看谁参加合适,你们推荐一个名单给我,我来批准。
随后,由在京专家们提出拟邀请的外地专家的建议名单,经彭真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面,通知各省级人大办公厅转告有关高校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立即赴京开会。马克昌时任武汉大学法律系副系主任、刑法学教研室副教授,在刑法学界已有相当的影响,被确定为讨论“两案”起诉书的8位外地学者之一。
8位外地专家赴京后,在人民大会堂小会议室参与讨论“两案”起诉书,当时与会的28位专家分为三个小组同时进行,马克昌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汉斌担任组长的这一组中,最后由彭真组织全部专家集中意见。
经过一周的认真讨论,大家对“两案”起诉书提出若干修改意见,这些意见最后均被采纳,如基于1979年《刑法》确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将起诉书的适用法律由《惩治反革命条例》变更为《刑法》,并将起诉书中所列全部60个罪名减少到48个罪名等。
11月5日,特别检察厅将正式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及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11月10日,特别法庭派出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分别送达“两案”十名被告人,并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包括解放军原副总参谋长、空军司令员吴法宪在内的五名被告人,明确提出了委托律师的申请书或者要求特别法庭指定辩护律师。
在马克昌看来,1979、1980年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审判“四人帮”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作法;……”1979年9月,恢复重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2月,司法部发出通知,对恢复律师制度提出要求;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明文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讨论“两案”起诉书的同一时间,司法部根据彭真“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要发挥律师的作用”的指示及“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原则批示,由公证律师司开始物色、遴选“两案”辩护律师的工作。当时《律师暂行条例》刚刚颁布一个多月,专职辩护律师很少,法学专家也是重要的辩护律师人选。
“两案”起诉书的讨论刚结束,时任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司长王汝琪,分别找参与讨论“两案”起诉书的马克昌等专家们谈话,希望专家们能担任“两案”的辩护律师。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马克昌敏锐地意识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暂行条例》刚刚实施,这一空前绝后的历史性审判,必将开创中国律师工作的新纪元,更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但当时马克昌有按时完成司法部教材的写作任务在身,便向王汝琪司长说明自己无法参加“两案”辩护及理由。
王汝琪当即表示,“两案”是国家大事,写教材是司法部内部的事,相比是件小事,我负责跟司法部教育司做工作,你可以缓交书稿。马克昌于是同意担任“两案”辩护律师,并写信给妻子曹智慧,托人将冬天的衣服带到国务院第二招待所。10月12日,时任司法部副部长陈卓宣布“两案辩护律师小组”正式成立,办公地点设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
落实到位的18位“两案”辩护律师,有来自北京、上海的5位专职律师,和13位专家律师,马克昌是当时有高级职称的三位专家律师之一。后来进一步的分工,确定了10位出庭律师,包括全部5位专职律师和5位专家律师,其中,马克昌、周亨元担任吴法宪的辩护律师,并由北京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向特别法庭出具委托函,呈交了《辩护委托书》,完成了法定手续。
11月19日晚,新华社播发了10位出庭律师的名单,这是中国律师第一次在全世界公开亮相,宣告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
“两案辩护律师小组”的辩护律师,主要从四个方面为被告人辩护:(1)分析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2)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分析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4)分析被告人是否存在认罪悔罪、交待罪行、揭发同伙等量刑情节。
从参加“两案”辩护工作的那一刻起,马克昌就不断提醒自己:不论压力多大,都应当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马克昌非常仔细地查阅了有关材料,形成了初步的意见。
(会见被告人吴法宪,与其谈话)
在开庭之前,马克昌、周亨元作为辩护律师,到秦城监狱会见被告人吴法宪。吴法宪把写好“同意马克昌、周亨元两位律师为我辩护”的字条交给马克昌,字写得很漂亮,马克昌心想吴法宪恐怕不会是外界所形容的“草包”。马克昌、周亨元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认真听取了吴法宪对起诉书的意见和对事实情况的陈述。
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吴法宪的前四次开庭都是进行法庭调查,马克昌、周亨元做了多次有利于被告人的提问;特别法庭审理吴法宪的第五次开庭进行法庭辩论,轮到辩护人发言时,马克昌依法提出三条辩护意见,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吴法宪参与了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活动”、“吴法宪是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而不是首要分子,在量刑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吴法宪能够认罪悔罪,如他交待自己罪行,揭发同伙,经查证基本属实,可见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比较好”;在此基础上,马克昌向特别法庭建议依法从轻判处吴法宪。
当时旁听席上就有人低声议论:这位律师还真的是为吴法宪作辩护呢。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时在辩护席上)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宣判。马克昌提出的三条辩护意见全部被特别法庭采纳,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法宪参与策动反革命政变的罪行,最终未予以认定,这无疑是对马克昌辩护工作的最大肯定。1月底,完成了“两案”的《辩护工作总结》之后,马克昌生平第一次乘坐飞机,回到武汉大学。那套由司法部量身订作、在律师会见和开庭时穿着的灰色呢子中山装,被马克昌笑称为他参加“两案”工作的全部经济收入。
马克昌在北京参加“两案”工作期间,正值湖北省依据《律师暂行条例》组建省律师协会。马克昌因为担任“两案”辩护律师,被缺席选举为湖北省律师协会的常务理事,后担任副会长。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辩护律师全体成员合影)
近三十年:关注律师事业的发展
1983年,马克昌晋升教授职称。1983-1991年,马克昌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系主任,法学院首任院长,专心院系工作。1991-2002年,马克昌进入学术研究的收获期,巨著频出:1991年《犯罪通论》和1995年《刑罚通论》,构建了富有独到见解的中国犯罪论体系、刑罚论体系;1992年《中国刑事政策学》是新中国第一部刑事政策学专著;1996年《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西方刑法学说的论著;2002年,80余万字的《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成为比较刑法研究最权威的范本,该书荣获2003年第六届国家图书奖。
这二十年中,马克昌渐渐淡出了第一线的律师业务,偶以律师身份辩护,如1990年代初,马克昌为涉嫌受贿罪的二汽公司某原副厂长成功做无罪辩护。鉴于自己的学生逐渐在各级法院及刑事审判庭担任领导职务,马克昌更愿意作为不出庭的辩护律师或者提供法律顾问帮助,如1990年代,马克昌为参加聚众斗殴、一审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失足青年高某,向二审法院反映一审判决中尚未调查清楚的两个疑问,最终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之后改判。
晚年的马克昌,一直在更高的层面上努力推动着中国的法制建设。1997年,马克昌作为专家参加了刑法的修订,在97刑法颁布不久,马克昌就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并完善死刑核准制度。“宽严相济”在我国最早被作为刑事司法政策提出,马克昌建议,宽严相济应当不仅仅是刑事司法政策,它应当被定位为基本刑事政策,广泛运用于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的实践中;并在《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进行详细论述。
在邓玉娇案中,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向马克昌详细介绍了案件全部情况,马克昌根据案情和刑法规定,认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确属防卫过当。
关于网络舆论与法律适用可能发生分歧的情形,马克昌认为:应当尊重民意,但不能一味迁就舆论,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律师,都必须也只能严格依法办案,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尽管渐渐远离了第一线的律师业务,马克昌却始终关心、支持着律师工作。1991年,根据武汉大学[1991]57号文件,湖北省法律事务中心第七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马克昌担任顾问。1996年湖北省司法厅、武汉大学法学院共同成立湖北律师进修学院,马克昌受邀担任顾问,经常为进修律师们讲授刑法专题课程和刑事辩护技能。
2007年,马克昌担任主编,出版了《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一书。2009年底李庄律师案的前前后后,马克昌一直高度关注。
(《特别辩护》封面)
马克昌很少在民事案件作为律师代理人,然而,他却因为代理一个民事案件,推动成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非公募法学基金会。1993-1994年,因为代理了湖北某银行在海南省的一个民事案件,马克昌获得了一笔数额可观的代理费。结案以后,马克昌面对这笔远远高出自己薪金收入的代理费,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想来想去都觉得心里不踏实,遂决定把这笔代理费捐出来成立一个教育基金,为学生们提供奖学金、助学金。
马克昌后来的部分案件代理费,以及1995、2005年,学生弟子们在马克昌70、80大寿盛典上自发凑集的生日贺金等,马克昌也捐入了教育基金。马克昌以自己的行动,感染和影响了法学院同事和“马家军”纷纷参加到捐建基金的行列中。
这个教育基金在社会各界热心支持法学教育的单位和个人的努力下,不断发展壮大,2007年10月27日,经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批准登记,中国大陆第一个非公募法学基金会——“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正式挂牌成立,以弘扬法学、推进法制、启迪后人为己任。
对于当前很多律师为规避风险,不愿意承办刑事辩护业务的现状,马克昌先生表达了自己的忧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真正提高律师的地位,切实保障刑辩律师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客观要求。关于做一个好律师最重要的是什么,马克昌先生回答:“律师最重要的是忠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要认真打赢那些应该打赢的官司,不要把那些不该打赢的官司想办法去打赢,那不是一个律师的真正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