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伟信诉被告沈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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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李◑◑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崔颂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8月26

原告李◑◑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崔颂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8月26日,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惠强,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理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起诉称: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因被告所在单位与原告所在单位正好有业务关系,故原告在2012年7月4日、2012年7月6日分两次借款给被告15万元,被告留有借条并答应2012年8月1日前归还。但被告到期未能归还且原告催讨未果。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6625元(从2012年8月1日至归还15万元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65%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一、借条两份,由被告沈◑◑出具,时间分别为2012年7月4日、7月6日。7月4日借款10万元,7月6借款5万元。借款都承诺在8月1日前归还,借款打入岳杰峰的帐号,由沈◑◑签字、捺印。

二、工商银行牡丹卡明细,证明原告按照沈◑◑指定的岳杰峰帐号,分别打入10万元、5万元的事实。

被告沈◑◑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无异议,但当时的情况是被告所在单位与原告所在单位洽谈业务……(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