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妇长陆正方 徐州市前市委组织部长陆正方的好部下
2009年,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另一起女职工退休年龄依据争议案——上诉人张晶秋不服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案。张晶秋案与求助人案属同类案件:一、两人都是以“女工人身份”为事实,适用国发[1978]104号“身份退休”旧的规定,被强迫五十岁退休的;二、两人分别以各自从事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岗位事实,依岗位管理“新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原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主张自己岗位退休权利的;三、企、事业单位职工岗位权利均由《劳动合同法》直接调整或授权调整。
同为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案,同一法院法庭却以企、事业单位为界线,违背法律统一性原则,区别适用《立法法》原则。
(2009)徐行终字第159号,对一审(2009)泉行初字第45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进行了纠正 “原审判决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系1978年制定,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关于退休的规定,因此,法律依据存在错误。
本院认为,主要争议是能否确定其岗位是管理岗位。”徐州泉山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张晶秋岗位退休权利诉求理由,是“身份退休”旧的规定依然有效。
张晶秋不服,上诉,要求即便旧的规定有效,也要依《立法法》原则适用新的规定,徐州中院依《立法法》原则适用了“岗位退休”新的规定,又以张晶秋提供的“管理岗位”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到了求助人依《立法法》原则要求适用“岗位退休”新的规定时,因求助人专业技术岗位事实“铁证如泰山(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库内永久存放的连续24年累计6万份左右经求助人签字入库的病历和连续10年《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徐州中院又以身份退休旧法“迄今有效”为由,拒绝“适用新的规定”。
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适用法律,不是“吃法律饭”,打“法律尊严”招牌,干玩弄、割裂、作践法律的勾当吗!?在上诉书中,求助人就要求张晶秋案主审法官审理本案,防止法律适用不统一。
终审法院再审立案后,求助人通过写信、打电话方式要求与再审法官见面,请求给《立法法》原则“留点面子”,不要再用“旧法”压“新法”。这丝毫响不了法官以维护文革“身份尊严”方式,维护违法行政的决心。
三次庭审没有一个法官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问一句:为什么不贯彻执行国家人员聘用制度法律法规!?从区法院到省法院三级四审,没有一个法官对以“身份”的行政审批是否合法,依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法律法规和《立法法》原则进行审查,将《行政诉讼法》监督救助立法精神至于“摆设”、贬为“无用”,黑恶势力抵制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违法行为,居然受到法院的支持和鼓励。
什么“鸟”原则,看看“行头”,老子就是“玩”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