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 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 利用儿子所开公司洗钱
罪犯姜人杰出生于1948年,曾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
2004年姜人杰案发,此案经江苏省纪委侦办后,移交司法部门。与以往的贪污受贿犯罪不同,姜人杰的许多受贿行为都是由儿子姜荑出面完成,并通过开公司的方式转移资金,但形式的复杂隐蔽,并未影响检察机关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裴显鼎介绍,法院认为,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违背职责,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姜人杰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他提供的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他判处并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