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副市长雷渊利 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终审获有期徒刑20年(图)
雷渊利(中)正在听判。梁建军 曾妍 摄影报道
星辰在线2月23日讯(长沙晚报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梁建军 曾妍)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万元。追缴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1953年10月2日出生于嘉禾县的雷渊利,原担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系郴州市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犯罪,2005年6月18日经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2006年9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雷渊利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雷渊利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雷渊利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雷渊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周吉等请托人经手所送财物671.017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雷渊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雷渊利利用职权,指使他人在采购会议纪念品时虚开发票并签字报账,侵吞公款共计18.
74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在共同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中,雷渊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雷渊利在挪用公款案发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贪污罪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在二审期间查证雷渊利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