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戎生对待哗变士兵 解放军报:正确对待士兵权利重视士兵的人格权
一个人的法定权利有哪些,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取决于其法律身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部门法来规定的,不同的法律身份,会享有不同的权利。士兵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宪法、民法等一般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权利,在军事行政法律关系中,其作为被管理者,即军事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具体的权利主要由有关军事法规、规章(包括条令条例)来规定。
如《内务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全军政工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等,都规定或强调了士兵的一些权利。
军事法规和规章(包括条令条例)大多属于军事行政法的范畴,在这些规范中,士兵作为被管理者,其权利的许多内容是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进行 “本土化”的结果。
例如,全军政工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中重申了保护士兵权利的规定:“尊重士兵人格,杜绝侮辱、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士兵,禁止私拆、扣压个人信件,不许随意查看士兵日记和搜查私人物品,不得随意扩散士兵个人和家庭隐私”。
从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构来分析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士兵的权利与干部骨干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如,士兵有健康权,干部骨干有不得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士兵的义务;士兵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干部骨干有不得辱骂士兵、随意查看士兵日记和搜查士兵物品、随意扩散士兵个人和家庭隐私的义务。
可见,士兵权利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干部骨干履行相应义务的状况。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只把干部骨干看成权力拥有者,而忽视其同时也是义务履行者,以及只把士兵看成义务履行者,而忽视其同时还是权利享有者的模糊认识。
从基层的情况来看,容易被侵害的士兵权利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个人财产权,即士兵对其钱、物的所有权;二是人格权,即士兵的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三是人身自由,即士兵的身体自由、通信自由等;四是平等权,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平等等;五是民主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意见建议权、控告申诉权等;六是其他权利,主要有休息休假权、自主消费权和拒绝滥施处罚权等。
其中,士兵的人格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重视并加以研究。 人格是一个人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履行者的资格,以及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人格权作为民法上的概念,在《宪法》中被称为人格尊严,它指人所享有的用以维护人的独立人格、由法律所规定的人格利益的权利。其内容包括:维护人格利益、专有使用权和自己保护、请求保护或获得保护的权利。
这里的“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誉、隐私、肖像、贞操和信用等。上述全军政工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中所强调的士兵权利的内容,主要是指士兵的人格权。 解决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士兵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坚决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从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律服务等环节入手,有效维护士兵权利。
应坚持完善与落实法规制度并重,着力解决损害士兵权利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坚持执法与执纪并重,坚决遏制和惩戒损害士兵权利的行为;坚持义务与权利并重,加大士兵权利方面普法教育的力度;坚持解决内部与外部涉法问题并重,全面维护好士兵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