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朱先良的女人 萧山人在大街上随意拍照片 到底算不算侵犯别人的隐私?
一般来说,未经他人同意、许可、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毁损他人肖像,凡是符合这样要求的,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为维护社会公众获得一般信息的利益,确保人们合理的行为自由,在某些情形中对肖像的使用即便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亦不构成侵权行为,如出于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集体肖像、肖像仅是某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等。
微友沈先生说自己喜欢一边走一边录像,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记录手法,属于个人在公共场所合理的行为自由,并不会对他人的肖像以及隐私构成侵权;然而倘若对某个人的肖像进行截取,并突出其地位,又将其上传至QQ空间、微博、微信等公众可以广泛传播的载体时,未经被拍摄人同意,则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泄露个人信息的,则很可能侵犯了其隐私。
肖像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法律虽对其保护予以限制,但在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个人的信息遭受各种侵害或被泄露变得极为容易。
因此,建议爱摄影的微友,在展现兴趣爱好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好那些不经意落入您镜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