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起诉吴亦凡 超人气偶像鹿晗吴亦凡被起诉
超人气小鲜肉吴亦凡在和韩国团队EXO解体选择单飞后变回国独自发展,因其长相帅气,还有在韩国时积累的人气,让吴亦凡一回到国内就立马成为抢手的年轻演员,深受广大粉丝的喜爱,而近日吴亦凡却被韩国的娱乐公司SM也就是之前吴亦凡的老东家起诉。而此前有关其的解约纠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而此次闹上法庭不知道如何是好。
韩国SM娱乐经纪公司起诉当红“小鲜肉”吴亦凡案再起波澜,记者刚获悉,北京通州法院驳回吴亦凡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裁定对此案有管辖权,并将继续审理此案。
今年7月,韩国SM娱乐经纪公司对吴亦凡以及使用吴亦凡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广告主、邀请其出演电影《有一个地方只有我们知道》的出品人等提起诉讼,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立案受理。
SM公司诉称,作为吴亦凡的专属经纪公司,在包括韩国、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等地区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对其享有专属经纪权。但吴亦凡却置SM公司享有的权利于不顾,擅自接受北京鲜花盛开影业公司的邀请,出演由徐静蕾执导的电影《有一个地方只有我们知道》中的男主角,电影已于2015年情人节档期公映,制片方及吴亦凡均获利丰厚,从而造成SM公司损失至少韩币1亿元。SM 公司与吴亦凡签署的专属经纪协议,在韩国法院作出最终的确定判决之前仍继续合法有效。吴亦凡于此期间擅自进行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广告代言、电影拍摄、各类演出等一切活动,均为损害SM公司及EXO组合权益的违约行为。
随后,吴亦凡工作室对SM公司的起诉作出回应称,SM公司对吴亦凡演艺事业制造阻碍,并且在吴亦凡身体不适时候没有给予足够的休息时间,公司还利益分配不均,导致吴亦凡对公司失去信任。随后吴亦凡提出解约,SM又借故拖延,进一步干涉吴亦凡的休息与演艺生活。工作室已经替吴亦凡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解决该事件,并于诉讼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案件应当由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北京通州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SM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提起诉讼,且被告一方北京鲜花盛开影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可以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韩国SM起诉“小鲜肉”吴亦凡 或至少索赔1亿韩币
韩国SM娱乐经纪公司起诉当红“小鲜肉”吴亦凡案再起风波。此前,吴亦凡方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而本案应由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记者昨天从通州法院获悉,日前通州法院裁定对此案有管辖权,并驳回吴亦凡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2015年7月,SM公司诉称,作为吴亦凡的专属经纪公司,在包括韩国、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等地区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对其享有专属经纪权。但吴亦凡擅自接受北京鲜花盛开影业公司的邀请,出演由徐静蕾执导的电影《有一个地方只有我们知道》中的男主角,造成SM公司损失至少韩币1亿元。
吴亦凡工作室回应称,SM公司对吴亦凡演艺事业制造阻碍,公司还利益分配不均,导致吴亦凡对公司失去信任。随后吴亦凡提出解约,SM又借故拖延。吴亦凡聘请的律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吴亦凡与SM公司签订的《专属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且通州法院在本案中应被认定为涉外案件中的“不方便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认为案件应当由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近日,通州法院经审查认为,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SM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在中国领域内提起诉讼,且被告一方北京鲜花盛开影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可以由通州法院管辖。因本案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具备“不方便法院”的适用条件,故我国法院不应以此拒绝行使本案的管辖权。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